對於協調會結果不滿意, 是可以訴訟的
結果看來我們高公局對於該結果相當的滿意
讓時間延了一年, 而且也不準備上訴了
有沒有法律專家啊? 這算不算是瀆職呢?
一、交通部101年9月13日轉送台端致部長信箱反映事項敬悉並說明如后:
(一)依高公局「民間參與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案契約之規定,即訂有
協調委員會或調解機制之建立,略以:「雙方就關於本契約條款解釋、本契約履行窒
礙難行之解決、違約情事之認定、違約處理方式及其他對本契約權利義務所生之爭
議,於提起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前應先依本契約規定之程序提交協調委員會處理,但
一方之請求權有罹於時效之虞者,不在此限。」
(二)針對協調委員會之決議內容,高公局經徵詢專業法律意見評估後,基於尊重ETC契
約規定之協調機制、政府相關權益不受影響(利用率檢核點訂為明(102)年6月30日,
且檢核標準係依據契約規定標準),高公局依約監督利用率之效果仍在,及符合用路
人公益性,故將依協調委員會之決議,將電子收費利用率檢核時間修正為明年6月30日
達70%。
二、台端關心路政,特致謝忱。
國道高速公路局局長 曾 大 仁 敬啟
第一篇
請問根據網頁,有幾個問題
遠通公司已違約,為何可以不罰?
http://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1230&p=2815
ETC普及,全民有益,遠通無不合理收入
http://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1230&p=2816
1.遠通電收所提出 eTag 改善要花10億以上,其改善花費明細有何根據?
既然要拿來當作違約罰金,為何沒有公告出來?高公局的預算都要公告了,為何這個沒有公告?
2.有提到""促使ETC利用率由65%增加至90%時,遠通公司額外增加之委辦費收入,1年僅1.7億元,仍遠低於0元eTag額外投入之成本(10億元以上)""
這個10億元,不是拿來計算改善嗎?怎麼又當成遠通電收因為多花錢,所以多賺沒關係的理由?
那麼,這個10億,有多少該算是抵銷違約罰金用的?
3.""且用路人要使用ETC,已不須任何負擔,全民都可免費使用;因此ETC已不再是遠通公司的ETC,而是全民的ETC;至此,原需透過自行購買OBU之遠通公司客戶,亦已轉變為政府之用戶。""
ETC 不是 BOT 案嗎?不是著稱政府零出資嗎?那現在政府出資了,又該叫做啥?那麼,既然政府出錢了,為何遠通電收還註明在eTag免費安裝只限於里程收費之前才有?明明是公共政策,為何還有時限的問題?
ETC為何不收歸國有
http://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1230&p=2820
4.關於收歸國有
""現階段高公局將嚴格監督遠通公司所提整體解決方案執行情形,若未能達成解決方案各項目標將依約處理;因此若遠通公司未能依約辦理,政府並不排除終止契約之可能。""
那麼,遠通電收現在還是沒有達到合約規定的使用率啊,高公局的態度呢?
還有,為何收歸國有就一定要把ETC停下來?
BOT精神不就是東西要留下來給政府嗎?
若說還要償還給遠通電收,那也不成立啊,畢竟使遠通電收違約(使用率不足)在先,所以才終止合約(沒收剩餘特許經營期),那麼,高公局有何問題?
外加,為何ETC都說要收歸國有了,就算是高公局出錢買下,那ETC業務還是能照常進行啊,為何說明裡都寫著 ETC 會中斷服務?
還有,既然都也了不排除的可能,那麼怎麼不大大方方地就當成監督遠通電收的手段?還要說明的如此閃躲呢?明明高公局是業主單位啊,明明就是該監督遠通電收的服務內容啊
回覆內容: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業字第1010029862號
承辦人:曾仁松
電話:(02)29096141#2458
傳真:(02)29097421
電子信箱:jstseng@freeway.gov.tw
主旨:台端反映遠通電收公司ETC相關事項,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台端101年8月27日電子郵件敬悉。
二、懲罰性違約金是一種督促廠商積極改善違約狀態之手段,其目的不在於增加國庫收入,而是在於確保廠商提出有效作為,以消除其違約狀態。
三、遠通電收公司於整體解決方案執行期間累積支出預估達10億元以上,雖高於一年1.825億元(若以100年04月15日至101年12月31日計算則為3.13億元)之懲罰性違約金,惟高公局並非因此而決定免於處罰遠通電收公司,且其付出亦非用於抵銷懲罰性違約金。高公局所關切者仍是在於整體解決方案之執行是否可確實達改善成效。
四、遠通電收公司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目前已公開於該公司網站上,台端可前往自行查閱。
五、遠通電收公司所投入於整體解決方案之資金,均係由該公司全額負擔,政府並未出資。至於進入計程收費後eTag仍否繼續免費議題,高公局已與遠通電收公司積極議談之中。
六、遠通電收公司未達成契約第5年度分年利用率65%之目標,高公局擬回溯至100年4月15日開始,處以懲罰性違約金。惟本案已經遠通電收公司提請由法律、財務,以及交通學者組成之協調委員會處理中。
七、目前遠通電收公司仍正常履行ETC契約中,倘政府於終止ETC契約,該公司依照契約必須將相關設備無償移轉給政府,殆無疑義。惟高公局將必須尋求專業團隊接手ETC之營運,可能因此造成系統一段期間之中斷營運,不僅影響現有超過220萬之ETC用戶權益,而於短暫人工收費,也將降低收費站過站效率,嚴重影響高速公路整體路網運輸效率。而計程收費時程也將因此延宕,全民同受其害。
八、台端關心路政,敬致謝忱。
第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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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信件編號:FWM1010827011回覆內容
1.""懲罰性違約金,惟高公局並非因此而決定免於處罰遠通電收公司,且其付出亦非用於抵銷懲罰性違約金。高公局所關切者仍是在於整體解決方案之執行是否可確實達改善成效。""
何謂"確實達改善成效"?改善目標又為何?若改善目標為使用率,那現在是不是仍未達改善成效?
2.遠通電收之財務報表並未載明其用於所謂"整體解決方案"花費為何,所以還是無從查證改善所花費的10億到底內容為何?敬請協助答覆
3.""遠通電收公司所投入於整體解決方案之資金,均係由 該公司全額負擔,政府並未出資。""
跟,貴局網頁所示(http://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1230&p=2815)且用路人要使用ETC,已不須任何負擔,全民都可免費使用;因此ETC已不再是遠通公司的ETC,而是全民的ETC;至此,原需透過自行購買OBU之遠通公司客戶,亦已轉變為政府之用戶。
既然把本應繳給政府(高公局)的違約金,當作是投入於整體解決方案之資金,那不就是等同政府(高公局)出資了,這個跟貴局網頁講法是相同的,但跟上面的回覆兩相違背,是問到底哪個才是貴局的態度?
4.違約金協調委員會處理中...根據上次會議結論,於30日內再行開會...
現在時間已經過了,那委員會何時要招開?
5."惟高公局將必須尋求專業團隊接手ETC之營運,可能因此造成系統一段期間之中斷營運,不僅影響現有超過220萬之ETC用戶權益,而於短暫人工收費,也將降 低收費站過站效率,嚴重影響高速公路整體路網運輸效率。而計程收費時程也將因此延宕,全民同受其害。"
不明瞭的就是,為何一定都要預設ETC業務會中斷,反正遠通電收也是會提出異議,與高公局也是還要打行政訴訟官司,這個時候就能去遴選接手團隊不是?為何不能以ETC直接銜接為目標?
而且,因為使用率一直無法達到合約規範,造成現在諸多爭議與疑點,屆時計程收費推行也會有許多質疑,這不也是全民同受其害?
為何不能藉此機會重新遴選服務團隊,並且重新擬定BOT文件,把現在可見的缺失加以修正改善,這才國家交通政策與全民福祉的長遠之計,不是嗎?
回覆內容: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發文字號:業字第1010030219號
承辦人:宋傳沛
電話:(02)29096141#2418
傳真:(02)29093218
電子信箱:song@freeway.gov.tw
主旨:台端反映ETC相關事宜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台端101年8月29日致本局局長信箱電子郵件敬悉。
二、台端意見,說明如下:
(一) 遠通公司於101年5月15日全面免費供裝eTag,無論裝機率或利用率均已顯著提昇,改善已有成效。至於改善最終目標係希望能提高利用率以進入計程電子收費。
(二) 遠通公司整體解決方案,目前已支出2億餘元,已通過本局第3查核點,至於其詳細支出內容,因該資料係屬遠通公司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故本局無法提供,請洽遠通公司索取。
(三) 按懲罰性違約金之訂定目的,其一是促使乙方受有壓力,願意盡速改善違約情事,違約金裁罰與否,契約已賦予本局裁量權,遠通公司已提出超出契約規定之0元eTag方案,所有用路人均可申裝,並無門檻;現有用戶除可換領0元eTag之外,原先購買OBU之金額,亦可轉為通行費之儲值金,其所投出之成本係超出契約之外所額外之投資,且高於違約裁罰金額,故本局暫不予處罰。
(四) 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協調委員會針對利用率議題於101年7月6日、7月26日、8月14日召開會議討論。
(五) 政府施政,對於某項議題須預想各種情境推演,「ETC可能中斷」只是其中一種情境推演。至於遠通公司可能提出異議與本局打官司,因訴訟期間本局與遠通公司之契約仍然存在,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依然存在,故本局無法在訴訟期間另外遴選接手團隊。
三、台端關心本局路政,謹致謝忱。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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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FWM1010829008 回答
1."遠通公司於101年5月15日全面免費供裝eTag,無論裝機率或利用率均已顯著提昇,改善已有成效。至於改善最終目標係希望能提高利用率以進入計程電子收費。"
就是要問,甚麼叫做改善已有成效,是打算使用率提升多少?那提高使用率已進入計程收費,是要使用率提升到多少?
2."遠通公司整體解決方案,目前已支出2億餘元,已通過本局第3查核點"
那現在支出2億,比該罰款的金額3億還少,那是不是要遠通在補繳?還是說遠通接下來不管幾年後,都能以解決方案的名目來繼續累積金額以達到免罰的藉口?另外,貴局的查核點,各查核的"查核標準"各是為何?
3.""遠通電收公司所投入於整體解決方案之資金,均係由 該公司全額負擔,政府並未出資。""
跟,貴局網頁所示(http://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1230&p=2815)且用路人要使用ETC,已不須任何負擔,全民都可免費使用;因此ETC已不再是遠通公司的ETC,而是全民的ETC;至此,原需透過自行購買OBU之遠通公司客戶,亦已轉變為政府之用戶。
既然把本應繳給政府(高公局)的違約金,當作是投入於整體解決方案之資金,那不就是等同政府(高公局)出資了,這個跟貴局網頁講法是相同的,但跟上面的回覆兩相違背,是問到底哪個才是貴局的態度?
這個問題已經一次沒有回答了喔
4."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協調委員會針對利用率議題於101年7月6日、7月26日、8月14日召開會議討論"
會議結論呢?
5."因訴訟期間本局與遠通公司之契約仍然存在,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依然存在,故本局無法在訴訟期間另外遴選接手團隊。"
權利義務還在是一回事,遴選團隊是另外一回事,難道將來就算BOT合約照正常程序走完,要轉移給政府時,貴局難道要等到雙方權益義務都消失了,才找人來接手嗎?
這個才叫做會中斷吧
而且,高公局就沒有自己接收的這個選項嗎?
拜託,既然是公務人員,就請負起為國家謀策的義務吧
回覆內容: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業字第1010031447號
承辦人:鄭水全
電話:(02)29096141#2459
傳真:(02)29097421
電子信箱:cck@freeway.gov.tw
主旨:台端反映ETC相關事宜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台端101年9月7日電子郵件敬悉。
二、目前遠通公司ETC利用率未達契約規定,但其提出以「免費eTag為主之整體解決方案」,迄今利用率雖尚未達契約規定標準,但從今(101)年5月15日免費eTag全面上線供裝以來,利用率已有效提升。依據ETC契約規定,電子收費年度利用率達65%即可進入計程收費。
三、本局另設定改善方案之各階段檢核點說明如下:
(一) 100年9月30日以前: 完成eTag 試辦 (二個收費站)建置。
(二) 100年12月31日:完成 eTag (計次收費站)建置。
(三) 101年3月31日: 累計實際支出達新台幣1.7億。
(四) 101年6月30日: 採購累計達84萬個eTag。
(五) 101年9月30日: 至少推出超商eTag申請與加值服務。
(六) 101年12月31日: 累計實際支出達新台幣3.13億。(遠通電收公司應配合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如採購契約及憑證等)。
四、依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2條規定,本局與遠通公司之權利義務,除該法另有規定外,依投資契約之約定。契約並未規定遠通公司須提出整體解決方案,是故遠通公司所提之整體解決方案,係超出契約規定之外,其所支出之成本亦係超出契約之外,故其所投入之成本可與違約金相提並論。
五、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協調委員會於101年8月14日召開會議,做出「(一)建議不以101年6月30日第五年度分年利用率65%,作為檢核整體解決方案是否改善有效之時點。(二)建議待整體解決方案於101年12月31日執行完畢後,依合約規定於102年6月30日檢核是否達到分年利用率70%之要求」等兩項決議事項。
六、另針對本局與遠通電收公司間契約仍存續之前提下,依法雙方權利義務依然存在,至於114年ETC契約終止前,為確保ETC營運不致中斷,本局將預為規劃研議後續各種可能之營運方案及相關前置作業,不會影響用路人之權益。
願機會永遠對你有利
May the odds be ever in your favor.
1.根據高公局的說法,倘政府於終止ETC契約,該公司依照契約必須將相關設備無償移轉給政府,殆無疑義。換句話說,高公局現在把ETC收回來自己做是不用給遠通電收錢的。
2.但,要是提前回收ETC契約,高公局基於契約權益義務仍未終止,所以不能規劃後續的營運方案及前置作業,或是遴選接手團隊。是故,高公局一定會讓ETC有服務空窗期。
不過好玩的是,要是到了114年常規契約終止前,高公局又可以預為規劃研議後續各種可能之營運方案及相關前置作業,不會影響用路人之權益。
不亦怪哉,不亦怪哉
3.雖然一堆文宣說遠通電收的整體改善方案要花10億元以上,但高公局也不知道這個數字是怎麼出來的。
4.進入計程收費的條件為:依據ETC契約規定,電子收費年度利用率達65%即可進入計程收費。
5.但,沒達到65%要不要進入計程收費,目前正在問。
6.遠通電收整體改善方案只規劃到民國101年12月31日,因為查核點也只到這個日期。
7.剛好遠通電收跟各通路超商eTag申請與加值服務,也是到這個時候。明年如何?問天吧。
8.民國101年12月31日的檢查點:累計實際支出達新台幣3.13億。廠商花錢自己的錢也能當成查核點,果然是世界第一。
9.3.13億,剛好違約罰款若計算100.04.15至101.12.31,也是3.13億元,好巧好巧。
願機會永遠對你有利
May the odds be ever in your favor.
2sc wrote:
非常感謝您整理的資訊...(恕刪)
好一個尊重委員會決議啊..... 這樣連罰都不用罰...
一、交通部101年9月18日轉送台端致部長信箱反映事項敬悉並說明如后:
(一)本局基於尊重ETC契約規定之協調機制、相關權利不受影響、用路人公益性等因
素,故依協調委員會之決議,將電子收費利用率檢核時間修正為明年6月30日達70%。
(二)有關協調委員會名單,已公佈於本局網站(便民服務/常見問答/電子收費),台
端如欲索取協調委員會會議紀錄,可進入本局網站(政府資訊公開/受理人民申請閱覽
政府資訊及卷宗作業要點),依該申請閱覽政府資訊及卷宗作業要點辦理後續事宜。
二、台端關心路政,特致謝忱。
國道高速公路局局長 曾 大 仁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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