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wa38 wrote:
顯然你的價值觀和很多人不同。
很多東西不是用錢可以衡量的,格調、尊嚴、公義...。
本可以長篇大論一番,不過我覺得沒必要跟你廢話。


ruast wrote:
世上有哪一個國家的ETC不出錯的
沒有
再怎麼精密的儀器系統也會出錯
這就是高公局ETC招標時要訂一個容許錯誤的比例原因
遠通目前的出錯比例在合約容許的範圍內
大家不要以絕對的標準來檢視
ETC可以省時免塞車:ETC車道一小時可以過站1700車次,遠高於人工收費每小時800車次之通行效益。
ETC免停車再開,可以節能減碳。免印回數票節省紙張。
ETC是政府的政策,遠通只是得標的執行廠商。
又車子不裝ETC,高公局還要寄信通知補繳。這些郵資還不是由我们所繳的稅金支付。實在沒必要。
建議未裝者,趕緊去裝,有利社會國家。
….
遠通ETC得標已經過檢調機關檢查及司法系統審判
並無不法
不必再做無謂的抵制
反造成整體社會的損失
ruast wrote:
ETC原本高公局委託中華電信規劃
誰知規劃近完成時
預算遭立法院全數刪除
高公局無奈只得BOT
然後才有遠通
ruast wrote:
目前ETC用路人之儲值金均存入高公局監督之信託帳戶,
符合電子收費案招商文件規定及一般金融機關之實務操作,
用路人之權益可以確保,
且依招商文件規定,
電子收費信託帳戶孳息金額係歸屬建置營運公司,
且已納入廠商收入項目折減委辦服務費,政府並無損失。
ruast wrote:
BOT合約爭議適用民法,非為行政裁罰所屬之行政法:
ETC建置營運契約是高公局依據促參法相關規定與遠通電收所簽訂。
依促參法第12條規定「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之權利義務,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投資契約之約定;契約無約定者,
適用民事法相關之規定。」合約雙方適用的法律基礎為民法,
此與民眾交通違規時收到行政機關罰單所立基的行政法有所不同。
ruast wrote:
就高公局主張遠通應給付違約金乙事,
遠通依約提交協調委員會處理。
協調委員會審酌雙方意見後,
認為高公局是否有權請求遠通給付違約金,
尚有疑義,
協調委員會為求慎重,
認為應先釐清事實與法理基礎,
要求雙方盡速補足文件,
並再次召開會議。
在釐清疑義前,委員會建請高公局暫緩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