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類事故:造成人員當場或二十四小時內死亡之交通事故。
103-105年

106年

超速的確不是A1類的主因, 但法規還是要有尊嚴, 超速原本就有相對應的罰則, 這沒有爭議. 而車禍不是只有主因, 各種違規行為是互相影響而後造成車禍, 所以只要是違規行為就都會影響行車安全, 都應依法取締, 很難去區分輕重緩急.
執法人員若不依法執行舉發, 是執法的怠惰, 對善意且守法的用路人來說也並不公平, 而目前的攔檢超速方式對用路人及國道警來說危險性太高, 研議加入科技的方式來降低危險也可理解.
但重點是執法手段符不符合比例原則? 用ETC執法符不符合現有法規? 現有行車速率是否合理, 在ETC執法前有沒有需要重新檢視並適度調高的必要? 這些都要大家集思廣益, 在科技和現實層面找到一個與時俱進的平衡點, 找到一個執法人員和大部分用路人都能接受的執法範圍, 搶不搶錢應該不是重點, 只用搶錢來討論公共政策難免失焦, 畢竟法條和罰則都俱在, 除非修法免去超速的罰則, 不過這就太民粹, 應該不在討論的範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