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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又無權限調閱ETC監視器,又拿個資法擋嗎??之前是怎說的??

Etag的用意是什麼?應該沒有人會反對是為了國道計程收費吧?那為什麼可以允許私人企業讀取訊息?並收取金錢?如果跟個資沒關係,那為什麼高工局當初會不予同意,遠通又為什麼要在曝光的第一時間內下架?

個資法第一章第二條第一項:「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http://www.hi-on.org.tw/bulletins.jsp?b_ID=135224
「電子收費服務契約(遠通載點)」所載的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
更多内容 http://pfge-pfge.blogspot.com/2014/01/etag.html#ixzz2ugv4CI3v
Under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Attribution Non-Commercial
高公局所訂定的「電子收費系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處理要點」,第十三條容許遠通利用個資進行行銷,只規定民眾若拒絕就要停止(見下圖)



因為不懂裝懂的人實在太多了



eTag序號就好比車牌號碼

差別在於一個用肉眼即可判讀

一個需要用讀卡機



遠通主張eTag是他的財產(因為是他免費貼的)

讀取eTag序號要他同意, 甚至意圖收費

這的確很荒謬

但是這跟販賣個資有何關係?



弄懂了嗎?!
這是遠通說的...
遠通解釋,因部分業者利用讀取用路人的eTag序號做其他應用管理,違反eTag是為國道電子收費使用的目的,公佈管理辦法是要維護用路人權益,及確保電子收費正常營運。

就像你說的序號是車牌一樣,那只要能讀取是不是就能任意記錄車主的用車習慣?難道車主的行車紀錄不能算是車主本人的個人資料嗎?可以開放到提供廠商研究紀錄使用?

再根據「電子收費服務契約(遠通載點)」所載的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甲方(遠通)的對乙方(用戶)的權利範圍有多大?


不過,即然你覺得Etag序號不算是個人資料,不會被有心人士利用,那就好好支持吧!




究竟是記者寫錯 家屬說錯 還是警方搞錯呢?
總之真相是警方可以調閱 樓主你就改改標題吧

robin0222 wrote:
究竟是記者寫錯 家屬說錯 還是警方搞錯呢?
總之真相是警方可以調閱 樓主你就改改標題吧


改啥標題,竄改新聞嗎

你知道真像嗎??,你怎不去跟新聞的受害者講

有人吃飯噎死了,發了訃聞,你不會因為你吃飯不會噎死,就認為你所想的就是真像,就要發訃聞的改掉
重機喜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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