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第一章第二條第一項:「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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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收費服務契約(遠通載點)」所載的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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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公局所訂定的「電子收費系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處理要點」,第十三條容許遠通利用個資進行行銷,只規定民眾若拒絕就要停止(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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