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就通行的證據而論--->那「通行的證據」是拿什麼證據來證明?像以前的警察抓闖紅燈,目測嗎?現在還在用目測嗎?沒看見警察都立V8取證了!這是法院判決要有證據才能開單的結果。應該是不需要附上照片佐證吧!--->附錄影光碟片也可以,法院會有PC或NB可播放。路邊停車收費,需要附照片證明有停車嗎?--->那請注意看路邊停車收費員如何開單好嗎?先一段時間一段時間簽到列明細,再每次簽到(或開完新單)後看他們有沒有拍照存證,不然車主申訴時,收費員如何自保沒開錯單(開錯車號或多開時數)!寄存證信函是不是申訴的一種?自己想想吧!我想這是比申訴還要生氣的抗議!
Shenkyrobert wrote:9樓樓主應該沒車吧, 或是他有專用司機可以幫他停車, 不然怎麼會沒有遇過路邊停車開單員開單呢,每次開完單都會拍照啊~~,...(恕刪) 這位樓主應跟沒車或只在固定地方停車吧大部份縣市都是沒拍照的
感謝樓主分享!本人認為非etag用戶應該是直接對高公局,不須理會遠通!本人在另外的文章也有分享法律條文資訊,麻煩樓主參閱一下,是否將存證信函做修正?依照「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4條汽車通行應徵收通行費之公路,未依第十條規定繳費者,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應書面通知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限期補繳,並收取必要之追繳作業費用。前項應補繳通行費者,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應記明車輛牌照、車型、通行時間、行駛方向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書面通知補繳。但於補繳期限內,汽車所有人檢附相關證據或證明文件告知實際駕駛人時,應即另通知該駕駛人限期補繳。第一項追繳作業費用,包含車籍資料查詢費、照片費、帳單列印費、郵資費、人工作業費及繳款手續費等,由各徵收機關訂之。未依規定繳交通行費之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經書面通知限期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舉發處罰之。與第15條前條規定所稱之書面通知,應以雙掛號郵件為之;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於雙掛號郵件通知前,先以平信通知限期補繳時,得不收取追繳作業費用。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得依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於一定期間內應行補繳之通行費,合併於同一書面通知補繳,並收取一筆作業費用。以平信書面通知就要給了明細了!(注意喔!是書面通知,平信也算是書面通知的一種)否則高公局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