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來說政府採購..廠商做不好本來就可以解約阿....重點是設備全拆是小事....但收票員我想應該是回不來了......這種大工程一般來說為了全民著想.....應該就是罰錢或展延到廠商弄到好吧....再說這要驗也很難驗的過...如果驗過抓到弊案有簽名的官員全倒楣...是你你要簽名嗎?
公共工程的合約,一定會規範"解約"這個條件。只是這次遠通的這份合約,我想解約的條件應該是比罷免總統要來的困難!而且高公局也不敢片面解約,因為會有違約求償,讓承辦單位被糾正,面臨記過或調職處分。萬一被遠通告到敗訴,賠的還是納稅人的血汗錢。但重點是:國家不能少了高速公路過路費這筆龐大的收入,如果解約短時間找不到願意接手的廠商,就算要收回來自己做,高公局人力資源也不夠,此外收費站全拆了沒退路,所以政府怎麼敢輕易的跟遠通解約!看看遠通會不會像國父紀念館的小便斗,壞了一個月沒修能換來行政院長的震怒關切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