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sc wrote:
遠通電收因ETC利用...(恕刪)
130萬OBU及全民體驗方案。
預收款項應該是專戶遠通破產也不能動用那筆錢,所有者還是原購買者。全民體驗不應該算入。
買OBU機器的人會影響,預收款不影響。OBU機器就看徐大善人要不要商譽,買回吧。
不過以他的言行,大家是認為他不注重商譽,才會抵制遠通吧。
政府部門本來凡事均要秉公處理,合約上所述違約罰款應罰而未罰,這是「裁量權」
還是「瀆職」?!
那以後政府部門標案都不用寫違約罰款條文好了,反正都可以「裁量」要不要罰...
今天不是以私人身份來簽訂合約,違約罰款還可以睜隻眼閉之眼自己吃虧就算了.
政府部門是代表全體人民來執行合約的, 罰款是要入國庫, 全民權益受損耶!
行政部門可以代替全體民眾擅自「裁量」嗎?! 「裁量」的法源依據在哪?
就算遠通電收在投入大筆經費後改善完成, 那也是做到本來合約上應做的事而已,
跟裁罰是否要延後有什麼關係? 更何況這不是因為天災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遠通
電收未能達成目標, 是遠通電收自己不努力無法達成目標, 又有何理由延後裁罰?
今天又不是說一定要給遠通電收倒閉,而且針對「為何不依約罰款」,高公局一直
做不出合理解釋嘛~ 以目前這種一直給不出合理解釋的狀況,難道不成認為是
高公局刻意護航? 高公局也沒有針對樓主所提的,如果非本案但一樣出現違約情況,
廠商願意投入資源改善,就可以延罰嗎?的問題做正面回應.
與失敗為伍者,天天靠盃都是別人的錯。
與成功為伍者,天天跟失敗切磋直到不再出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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