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ish wrote:
六月份使用率出爐了
使用率超過50%來到50.7%...(恕刪)
...好像不錯喔~~~遠通有在加油
不過呢?及格分數...在2009年就訂在 65%
現在 50% 還是不及格
若依據 某篇學術論文的內容
應該是從「民間參與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案招商文件 出來的數據
今年 2012 的使用率目標是 75% 喔
願機會永遠對你有利
May the odds be ever in your favor.
Ramsa wrote:
...好像不錯喔~~...(恕刪)
是怎樣的靠山,使它可以這樣野蠻?
http://udn.com/NEWS/LIFE/LIF1/7289136.shtml
難到沒有任何機關、民代可以為人民發聲、為合理的制度出力?
若你及家人愛用"遠通"ETC,日後請自求多福!
告訴各位這只是個官商勾結合理化的開始,而不是一個結束。
大老闆、財團早就看穿這一套,官府也早就「了解人民的心」,慢慢跟你磨,慢慢跟你耗,最後人民還不是乖乖買單。
使用率破50%?好了不起啊!加油吧遠通電收,一張TAG 22500元的時間快來了,三個月「系統升級」一次換TAG的時間也快到了,每次都要儲值10000元,手續費1000元的時程也快到了。反正到時候公司怎麼規定,高公局都無權置喙,因為是「依法行政」嘛!屆時高速公路一定會很順暢再也不會塞車,遠通電收ETC的使用率一定會很高,保證100%,全世界最高!因為一般的小老百姓,再也上不了高速公路了,高速公路上大概只會剩下1A2B跟黑頭車而已吧......
「電子收費使用者車輛將逕由電子收費車道迅速通行,非電子收費用路人車輛仍須使用人工收費車道停車繳費,其造成之便利性及通過速度差異,亦有助於電子收費方式之推行。」
結果用路人不甩這套繼續抵制遠通電收,就開始限縮人工收費車道,拼命多開ETC車道?塞死整個高速公路,已達遠通電收早日賺大錢的目的?
「當小型車電子收費車道之一週平均尖峰服務流量達到1200 輛次/車道-小時以上,或當電子收費車道之平均服務流量達到該收費站總通行量之16%以上,連續達5 天或於1 個月內出現15 天時,得增開電子收費車道。」
標準還真低,16%就可以加開車道,把回數票跟現金用路人當甚麼了?好像也沒提到應該把現金回數票車道給收掉吧?
「建置營運公司負責電子收費,人工收費仍由高公局自行收取,可使高公局於初期仍可主導用路服務品質,使建置營運公司有所學習,亦可為不可控制風險之備援。」
意思是,如果是使用遠通電收ETC的人,錢一開始就都是繳給遠通電收ETC,只有繳現金跟回數票的人,錢才是繳給國家?
「所以建置營運公司有充分的彈性選擇其營運模式。」
好恐怖,這裡已經明訂ETG一張收22500也可以?
「所不同者,業者須先行籌措資金負責電子收費系統之建置、營運、維護、操作及行銷。車輛通行費率由官方單位訂定,與建置營運公司無關。」
真是令人慶幸啊!過路費不是遠通電收定的,但是許多人收到的推廣遠通電收廣告明信片,又是誰買單?
「在第二階段,未能正確扣款之電子收費使用者及非電子收費使用者車輛將由違規執法系統拍攝車牌影像,再透過車輛監理系統取得車籍地址寄發催繳通知單,補繳欠費,其所產生帳務處理費由該用路人負擔。未於限期補繳者,視同逃費違規移送裁罰。」
嗯,手續費愛收多高就有多高,未能正確扣款,一率是用路人的責任,遠通電收曰:讚啦!
「建置營運公司可採預付式或是後付式或兩者混合方式。選擇後付式之電子收費使用者需負擔所產生之帳務處理費。電子收費使用者與非電子收費使用者之帳務處理費得不相同。」
反正就是要整死堅決抵制不裝遠通電收ETC的人就對了。這證明以後不裝遠通電收ETC上高速公路的人,等著繳交嚇死人的帳務處理費?預計每公里收幾元啊?
「「交易失敗」之情況,對電子收費使用者無法正確扣款,或對非電子收費使用者無法進行扣款,違規執法系統應清楚擷取影像,包含影像清楚之真車牌、假車牌、非因系統因素未照到車牌(如未依規定懸掛車)、非因系統因素無法辨識(如牌照污濊、字母故意遮蔽)等若為交易失敗但影像清楚者,均計入系統可收費成功率。」
遠通電收真開心啊,只要遠通電收只要有照到相片就算入成功率,不能正確扣款一率是用路人的錯?
實在是看不下去了,越看越火大。種種跡象顯示,擺明就是要讓遠通電收ETC早早過關賺大錢就是了!一切都是依法、依契約,沒有違法的問題喔!
真是了不起啊,台灣區高速公路局,這些資訊台灣本地用路人甚麼都不知道,怎麼對外人全都說明的清清楚楚啊?這種差別待遇,也實在太令人不爽了!
GDC1 wrote:
這篇文章透露很多玄機...
實在是看不下去了,越看越火大。種種跡象顯示,擺明就是要讓遠通電收ETC早早過關賺大錢就是了!一切都是依法、依契約,沒有違法的問題喔!
真是了不起啊,台灣區高速公路局,這些資訊台灣本地用路人甚麼都不知道,怎麼對外人全都說明的清清楚楚啊?這種差別待遇,也實在太令人不爽了!(恕刪)
其實...個人是比較喜歡這麼解釋
"在 ETC BOT案招標文件的編寫上,因為大家都是第一次,沒有經驗,所以難免有設計不周全的地方。
那經過六七年的實際測試後,發現到當初有考量不周全的地方。
但,BOT合約都簽訂了,政府就算知道有不周全的地方,也只好依合約施行了。"
不過,正好,得標廠商的遠通電收一直在使用率的查核上,六、七年來都處於"違約"的狀態
也確實明顯阻礙第二階段的推行(民國100年使用率65%以上,於民國102年推行第二階段)
可以這麼看,以遠通電收違約的事實,強制解約
並且基於現在合約不周全的部分,修正下一次招標文件的內容,這也是全民的福祉
只是無奈,明明知道合約有不周全的地方
但,高公局卻也沒辦法修正
只能說,在這個時代,資訊不對等,就是等著當冤大頭啊
願機會永遠對你有利
May the odds be ever in your f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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