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交通部95.9.21「研商車輛違規行駛電子收費(ETC)車道舉發作業事宜」會議紀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二)類別
直接違規:未申裝電子收費車上機(OBU)或未申請全民體驗用戶通行ETC車道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3項處新台幣600元~1,200元罰鍰)
有問題,不爽,去問交通部高公局,不要問我

林口胖胖 wrote:
為何可以由紅外線改為RFID
(一)依據ETC契約規定,為提供用路人更便利或更先進之電子收費服務,於營運期間內應允許建置營運公司隨著科技之演進,亦可採用其他先進之電子收費技術。但所增加或變更的電子收費系統仍需經高公局查核驗證,且其系統功能仍須符合原招商文件所要求的系統功能規範。
(二)依遠通電收公司所提供之eTag技術資訊,其符合95年7月甫由國際標準組織(ISO)公告之ISO 18000-6C國際標準,並於97年起逐漸應用於電子收費,為BOT案招標之後研發之技術,是一種新式之電子收費技術。
(三)高公局並已要求須在不中斷營運且不增加用路人及政府負擔之原則下,允許其變更整體系統之扣款技術。
用路人權益未受影響,全民受惠
(一)於實施計程前,既有OBU用路人現在享有之權益,可以完全獲得保障。已購買OBU之用路人,遠通公司將依其原購買OBU價金全額退費。
(二)目前尚未申請OBU或全民體驗ETC方案之用路人,只要透過申請並預儲一定金額至國庫,即可免費取得eTag,享受ETC迅速通過收費站,節省時間及燃油,免用回數票、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等效益,可以說是一舉數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