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個..... , 我覺得可不可以引用一個法條...
在存證函中 , 引用此條文 , 會不會比較有力???
至於該如何著文....我就沒那個能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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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汽車通行應徵收通行費之公路,未依第十條規定繳費者,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應書面通知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限期補繳,並收取必要之追繳作業費用。
前項應補繳通行費者,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應記明車輛牌照、車型、通行時間、行駛方向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書面通知補繳。但於補繳期限內,汽車所有人檢附相關證據或證明文件告知實際駕駛人時,應即另通知該駕駛人限期補繳。
第一項追繳作業費用,包含車籍資料查詢費、照片費、帳單列印費、郵資費、人工作業費及繳款手續費等,由各徵收機關訂之。
未依規定繳交通行費之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經書面通知限期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舉發處罰之。
你講對了,想跟高公局盧沒有明細不爽繳的就是砲這條行政法規的。只要裁罰以前,該條明訂催繳期間公路監理單位必須檢附通行明細通知車主;另外你得注意的是,要明細不是沒有代價,規定訂的清清楚楚,而且那個費用由徵收機關自行訂之。費用不高,就兩三百塊。
目前公路監理單位是徵收機關,遠通為代收單位。
或許很多人不爽爛政府,希望集合群體跟政府鬥法。但我要說的是,政府行事或許有些爭議很大,但極少會觸犯基本法規,你以為公路監理機關不會注意到第十四條嗎?只要他們在催繳期間附上明細給你,原Po賴以抗爭的第十四條法規就失去支撐。行政法規都是行政部門自己訂的,跟制定規則的政府單位在玩法律,你覺得勝算會有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