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tung wrote: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業字第10300033xx號
承辦人:張XX
電話:(02)29096141#2xxx
傳真:(02)29097421
電子信箱:xxxxx@freeway.gov.tw
主旨:台端反映高速公路電子收費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台端103年1月18日下午2時20分電子郵件敬悉。
二、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為BOT案,遠通電收公司負責建置及營運,契約規定計程收費門架建置可設於出入閘道及兩兩交流道間兩種方式(主線),遠通電收公司選擇收費門架設於兩兩交流道間設1處收費門架,而非設於出入閘道。
三、台端電子郵件反映事項,敬致謝忱。
正本:XXX先生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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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高公局回函,遠通電收公司選擇收費門架設於
兩兩交流道間設1處收費門架,而非設於出入閘道。
哪來的高公局不准,高公局要求啊?
jacktung大發電子郵件向高公局求證
明明是遠通因有利遠東集團的考量,而選擇收費門架設於兩兩交流道間設1處收費門架方式
是要騙多久
重點
二、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為BOT案,遠通電收公司負責建置及營運,契約規定計程收費門架建置可設於出入閘道及兩兩交流道間兩種方式(主線),遠通電收公司選擇收費門架設於兩兩交流道間設1處收費門架,而非設於出入閘道。
廟堂之上,朽木為官;殿陛之間,禽獸食祿。
狼心狗行之輩,滾滾當朝;奴顏婢膝之徒,紛紛秉政。以致社稷丘墟,蒼生塗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