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講543 wrote:遠通依促參法取得國...(恕刪) 那些合約與用路人無涉,用路人非契約當事人。況且契約權利之行使禁止濫用。我國法律明文規定有關人民權利義務必須明定於法律始有效力,用路人無繳納通行費以外費用之義務。以損害用路人權益為目的的手續費!
jhu88 wrote:那些合約與用路人無...(恕刪) 你的觀點如有用,在這個爭議點爆發時,應該早有人提出但實際卻是沒有,何故?公路法24條公路主管機關興建之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通行之汽車徵收通行費:一、貸款支應。二、以特種基金支應。三、在同一起訖地點間另闢新線,使通行車輛受益。四、屬於同一交通系統,與既成收費之公路並行。前項徵收通行費之作業程序、收費設施設置、收費方式、收費車種、費率、作業管理、停徵、減徵或免徵規定、欠費追繳、收取追繳作業費用及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jhu88 wrote:「鬼打牆」.......(恕刪) 第 24 條公路主管機關興建之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通行之汽車徵收通行費:一、貸款支應。二、以特種基金支應。三、在同一起訖地點間另闢新線,使通行車輛受益。四、屬於同一交通系統,與既成收費之公路並行。前項徵收通行費之作業程序、收費設施設置、收費方式、收費車種、費率、作業管理、停徵、減徵或免徵規定、欠費追繳、收取追繳作業費用及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前項通行費費率之計算方式,應由交通部依據興建、營運與維護成本、使用者受益程度、交通量及收費年限等因素,按車輛種類訂定,並得依路段、時段或車輛行駛里程訂定差別費率。前項通行費費率之計算方式,於公路經營業準用之。經依第一項規定徵收通行費者,免再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徵收工程受益費。小弟不才,何謂立法就只有「徵收通行費」?這條法規紅字部分是否請大大解釋一下?為什麼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