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14 wrote:如果...政府夠勇敢...(恕刪) 老實說...當時人工收費...資遣人員約9百多人建構 3600個營運據點..則需要 7千人....應該不會有 "聰明到" 是這樣安排的...但是代收手續費是違法且違約的.無論如何 ... 不管E-Tag 用戶 or 非E-Tag用戶我們對應的窗口絕對不是遠通...而是高公局.謝謝
array5438 wrote:無論如何 ... 不管E-Tag 用戶 or 非E-Tag用戶我們對應的窗口絕對不是遠通...而是高公局.謝謝 我也認為如此。高公局應該是窗口,不應該讓我們去面對遠通,這說不過去。領我們薪水的 是高公局。。。若要我們直接面對遠通,那高公局可以考慮裁撤。不過聽說局長要高升了。。。
bluegate wrote:我家兩台車寄存證信函...(恕刪) 大大陳情的時候可以順便舉發 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 違法a. 亂收手續費b. 未依法提供通行明細(掛號催繳)謝謝=======================================================================如下為法規規定....http://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1226&p=4967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十條 採計次收費之公路,依汽車行經收費站或收費區時,按次徵收之。 採計程收費之公路,依汽車每日通行之累計里程,按日結算徵收之。並得依汽車每日通行累計里程實施差別費率。 徵收機關得依前條收費方式之作業成本差異,收取不同之通行費。第十四條 汽車通行應徵收通行費之公路,未依第十條規定繳費者,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應書面通知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限期補繳,並收取必要之追繳作業費用。 前項應補繳通行費者,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應記明車輛牌照、車型、通行時間、行駛方向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書面通知補繳。但於補繳期限內,汽車所有人檢附相關證據或證明文件告知實際駕駛人時,應即另通知該駕駛人限期補繳。 第一項追繳作業費用,包含車籍資料查詢費、照片費、帳單列印費、郵資費、人工作業費及繳款手續費等,由各徵收機關訂之。 未依規定繳交通行費之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經書面通知限期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舉發處罰之。===============================================================================
三星01 wrote:那些工讀生怎都消失了是不是被打臉後得到憂鬱症之後去跳101了 不要這樣子嘛,雖然工讀生做的是網路上嘴砲的事,但是畢竟也是一份就業機會,一分餬口的工作您這樣打他們的臉, 搞不好已經讓上層檢討,為何投資工讀生進行消毒的成本,反而造成刁民的勢力一天一天成長, 正在評估要把請工讀生的經費削減呢ps.以下是我做夢夢到的-----網路上看起來2月初通行的繳費通知單,到現在沒有人收到,會不會是刁民爆量(3x萬-->4x萬-->??),遠通的爛系統已經處理不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