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如下
1、高工局本來就有義務提供相關通行資料給用路人,在未確認之前應暫緩處罰或是不處罰。
2、任何違規應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來當作處罰之證據,如是假車牌的話,原車主是否為替死鬼。比方闖紅燈或是超速,處罰相關單位就會寄送佐證資料來給車主並且在一個月內做為申訴期,讓車主有平反之用,交通處罰條例有相關規定。
3、在高工局或是遠通未提供通行相關資料與照片之前,本來就不可以罰款,因不管有沒有通行使用,當用路人有疑問或是有問題就理應暫停一切相關之收費或是罰款,不是先繳納之後在去調查,這已經違法違憲了,在我跟承辦人溝通時候已經有提過這些問題。
4、合約內容及相關內部規定的規定,永遠不可以抵觸行政命令、法律、憲法,否則無效。
所以建議大大可以朝這方向去做訴願,如果訴願成功後,可以提起相關之法律責任之訴訟,因為主管機關明知道有義務要提供給用路人資料,而卻不去做,導致用路人權益受損。所以主管機關是有所為而不為。
shio168 wrote:
很棒的作為!為你鼓掌...(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