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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遠通的存證信函


suan2289 wrote:
他說是存證信函的用途...(恕刪)

交通部有責任要求收公司義務免費提供明細,且此明細費用由代收公司負擔,不是嗎?
無樂不做天行者 wrote:
如果遠通真的循司法程序願意付費而您拿不出來宣稱的單據以資證明...到時會否有法律問題呢??


阿就和遠通現在的做法一樣啊, 當遠通出現錯帳時, 只要到處牽拖,扯個宿命論,再搞個容錯率就好啦

難道現在用路人如果付費取得通行證據,證明遠通是錯的,根本沒有通行事實,遠通就有詐欺的法律責任嗎?

遠通如果沒有法律問題,用路人照著反過來做,法律問題就和遠通一樣而已啊

小弟只是透過角色立場交換的方式,凸顯現行遠通的做法 和一些護航的說法, 在法律面上的荒謬之處, 有遠通這樣一個好老師在前面示範,用路人如果比照遠通的思維和做法反過來照樣奉還, 那麼各種原本看起來不可思議的抗爭維權手法, 原來都只是和遠通老師學的而已啦
bigmom1 wrote:
難道現在用路人如果付費取得通行證據,證明遠通是錯的,根本沒有通行事實,遠通就有詐欺的法律責任嗎?

遠通如果沒有法律問題,用路人照著反過來做,法律問題就和遠通一樣而已啊


不確定的話就切勿以身試法囉!
riky10101977 wrote:
交通部有責任要求收公司義務免費提供明細,且此明細費用由代收公司負擔,不是嗎?


不是有提供了嗎?

上網查不就好..

不然你付錢,人家也會印給你..
對了, 奇怪!

當初對反對者鼓吹影像

不是說

高公局會主動來舉証.. 怎麼現在搞到要 存證信函


suan2289 wrote:
對了, 奇怪!

當初對反對者鼓吹影像

不是說

高公局會主動來舉証.. 怎麼現在搞到要 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只是呆帳兩三年的起頭,你沒盡義務的通知罷了

也是檔強制執行的一種手段

你的主子告訴我們怎樣才能讓罰款有爭議躺在法院

上了法院,雙方面對法官,證據不就跑出來了嗎,難不成不乖乖奉上證據解決爭議就能叫法院判給錢,還是說叫法官自己去遠通網站看清單



重機喜好者
Monteverdi wrote:
我也來編一下我的劇本吧!

高公局收到存證信函後,會回函,內容大約是告知,如何向遠通電收申請明細之類的,並提醒於期限內繳款。也許進一步還告知,如對明細有疑問,該如何處理云云。他就沒事了。

接下來,就看收到回函者去不去向遠通申請明細了,以及去不去繳款了。

個人認為發存證信函之所以沒必要,在於申請明細的管道本來就存在。如果不知道該如何申請明細,版上已有很多教學。如果明知如何申請明細,卻寧願發存證信函而不願循既有管道去申請明細,捨近求遠,無非就是圖個 "爽"字或表達 "不爽",但的確,情緒無價!


其實申請明細是一回事,證明存在通行國道事實是另一件事, 電子明細 = 通行證據? 這個等式是否成立,未來可能得看法官實務判例認定, 個人看法是以遠通出包的歷史(連公司發言人都說出錯是宿命了)和企業的信用度來看, 成立的機率不大
多半是要有照片 or 甚至錄影畫面

至於存證信函的必要性在於, 讓用路人先手 讓遠通/高公局原本所打算的以"罰單威脅" 取代"強制執行"的策略 整個失去法律基礎. 用路人未來只要簡單的行政救濟流程 (現在的流程便民到可以宅在家中就完成訴願取消罰單), 就可以讓遠通回來面對成本極高的強制執行流程 (這也是遠通/ 高公局的夢靨) ,現階段是存證信函的教學,下一階段就是接到罰單後的訴願流程教學了 , 等到一個判例出爐後, 這個罰單威脅的遊戲就破功了 再來看遠通會不會更務實地面對這個問題,還是直接擺爛打成呆帳(以遠通的思維, 這個結果比較可能)

至於高公局怎麼回函(除了提出實體的通行證據外),我想一點兒都不影響 帳單存在爭議的事實,當然也不影響催繳流程已經失去法律基礎的狀況

不過如果用路人收到帳單後, 不寄存證信函表達異議,就會落入原本遠通所設想的催繳流程的情境, 受制於罰單的限制,處於挨打的狀況 ,訴求媒體or 民意代表等鬧大 那是另一個層面的議題了

所以說透過存證信函對帳單內容表達異議, 才是和遠通的維權戰役的起手式而已



依照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4條:汽車通行應徵收通行費之公路,未依第十條規定繳費者,

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應書面通知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限期補繳,並收取必要之

追繳作業費用。前項應補繳通行費者,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

應記明車輛牌照、車型、通行時間、行駛方向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

人書面通知補繳。
但於補繳期限內,汽車所有人檢附相關證據或證明文件告

知實際駕駛人時,應即另通知該駕駛人限期補繳。第一項追繳作業費用,包含車籍

資料查詢費、照片費、帳單列印費、郵資費、人工作業費及繳款手續費等,由各徵收

機關訂之。未依規定繳交通行費之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經書面通知限期補繳,逾期再不

繳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舉發處罰之。


營運單位指的是:八、營運單位:係指負責人工收費或電子收費之收費機關(構)。


第15條:前條規定所稱之書面通知,應以雙掛號郵件為之;徵收機關或

營運單位於雙掛號郵件通知前,先以平信通知限期補繳時,得不收取追繳作業費用。


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得依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於一定期間內

應行補繳之通行費,合併於同一書面通知補繳,並收取一筆作業費用。




有大大知道根據法條敘述~~~這樣平信通知時??就該有第14條列出的資料嗎???

另外最後面有說,一定期間內通行費用,應該合併同一書面通知,收取一筆作業費。

那在7-11補繳,是否能夠適用???
依照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4條:汽車通行應徵收通行費之公路,未依第十條規定繳費者,

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應書面通知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限期補繳,並收取必要之

追繳作業費用。前項應補繳通行費者,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

應記明車輛牌照、車型、通行時間、行駛方向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



對呀,高公局應該好好解釋一下。
bigmom1 wrote:
其實申請明細是一回事...(恕刪)


這麼說好了,明細就像是信用卡帳單上面列的明細

幾年幾月幾日誠品信義店消費2000元,有沒有消費你自己回想,自己拿沒簽名那聯簽單出來核對。

照片,就像是刷卡時簽名的那張簽單一樣,保留在銀行。

如果你硬要說,帳單上列的消費明細不能夠證明你有刷卡,你是可以去調閱簽單。

但是調一筆簽單要多少手續費?你自己google一下吧!

有人要收到簽單照片檔、影本,證明簽單上有簽名,才去繳卡費的的嗎?

用這個來跟信用卡公司打官司,擋逾期利息,有成功的嗎?

列出明細,有沒有通行,自己就該清楚,車子借人開的,問一下也會知道!

如果確認的確是沒有通行,是辨識錯誤問題、是AB車牌的問題,

進入行政爭訟程序,照片自然是個證明。

話說這問題,原則上也不存在,目前辨識錯誤的,AB車牌的,

抱怨反映一下,很快都能查明解決。

不爽遠通徐的態度、嘴臉是一回事

但不需要想成他下指令,故意搞個錯誤的系統,去A用路人的錢。

認為有錯,直接反映要求查明更正有那麼難嗎?

非要捨近求遠,發存證信函要求照片證明,並想像以此檔罰單,

這心態挺有趣的!

這麼說好了,進入行政爭訟程序,如果遠通拿不出照片,你就贏了,罰單被撤銷。

如果遠通拿出照片,證明就是你的車,接罰單是剛剛好而已,罰單當然不會被撤銷。

對自己的車沒有通行非常有信心,也不爽跟遠通打交道去要求查詢更正,就用你的方法吧!

如果不是那麼有信心,或誤認為不附上照片自己就沒有繳費義務的

很好,我等著你去打個判例甚或大法官解釋出來。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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