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gmom1 wrote:
最基本的法律原則就是,要收錢,本來就負有舉證責任義務 (被收錢的人是否要求這項證明,或者選擇默認就繳錢,那是被收錢的人的權利),這也就是為何遠通和高公局一直要推預儲制的原因,因為這樣出現帳務爭議時, 錢已經扣到遠通口袋了, 反而變成用路人得舉證去討錢了
證據是一定有的,只要施行條文有規定,高工局就得責付遠通提供明細。但明細以何種方式給,什麼時候給,條文並未寫得這麼清楚,也就是這一塊有很大的爭議空間。基於信任的原則,我沒有書面提出要求就是默認,提出要求它也一定有證據給你,只是要付額外的代價,難道不是?這個代價存在罰金、手續費、其他看不到的費用上面,只是有的不知道而已。
明細算是一項服務業廠商的自保紀錄,絕對會有,不可能沒有,消費者想要,它也有義務提供。但不能無限上綱說我就要兩個禮拜立刻馬上收到明細才爽繳費。以為調閱明細都不用成本的?一般要附上明細就兩條路:一是等到開始裁罰再附明細給你,第二就是每次調閱明細收手續費。
就您舉的例子,寄存證信函國稅局表達異議後, 法律效力就是,在國稅局舉證證明稅單內容正確無誤前,稅單是存在爭議的, 也就是滯納金等後續措施,在法律上的存在基礎是有問題的, 因此暫時的確是可以不繳
我只能說, 大家只是把遠通抗繳罰款的手法,拿來照樣奉還而已, 乖乖把罰款繳一繳, 這些抵制自然就會少很多了
很遺憾,人民對政府在司法上是很吃虧的,無論你官司輸贏。通常人民和政府走上司法程序,就代表著人民的權益早已經被侵害,你告贏政府,最好的情況可能不過是回復被侵害前原狀,告輸意味損害不會回來而且還有可能要加倍奉還給政府。你寄存證信函給政府,政府的程序不會因此停止,該罰的照罰,滯納金照算,最後還會被政府單位強制拉去走司法程序(因為可能需要強制執行),如果告輸,費用罰金一樣都跑不掉,為何不直接出擊訴願即可?假設不繳高速公路費用,無論你寄不寄存證信函,政府時間到一樣催繳、一樣寄罰單,驗車一樣不給你過,權益老早就被侵害。又有人會說有國賠,國賠得再打數個月的官司,而且勝訴的機率...你懂得。
財團又跟小民不一樣,大間公司本身都有法務部門,成群的律師一天到晚就是在應付這種事情。要跟政府對槓,本錢比個體戶大太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