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lincjo wrote:
一堆人說一小時過四站試有可能的,你們真的開過嗎?我很懷疑,
最好高速公路上都可以保持時速100公里上
少見多怪嗎??
從員林收費站開始南下,
全程時速貼近120就好,
大約四十五分鐘到五十分鐘,
就可以過新市收費站了,
包括過收費站時降速給回數票。
nash0929 wrote:
我覺得會是以下這樣的處理方式
扣錯帳-收到帳單-不繳-催繳-手續費&罰鍰-申訴-車主舉證-撤銷罰單
如果在手續費跟罰鍰那部份還是拒繳的話,那就是被移送強制執行,法院來處理(扣薪或拍賣名下資產)...(恕刪)
您覺得? 請問您的依據是? 半夜夢到的?
好吧, 先假設這是遠通官方認為的流程好了, 那如果另一造..我(用路人)所認為的流程是: 遠通先把罰金繳一繳再來談下一步, 好啦, 現在我和遠通有爭議了,那該怎麼辦呢?
我們是不是該回歸中華民國的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簡言之,
(使用帳單制): 遠通說你有上國道而跟你要錢, 他(遠通)得證明你有使用國道;
(使用預儲值): 你說你沒上國道而要遠通還錢, 你得證明你沒上國道。
所以如果帳單制的用路人,收到帳單後,認為有錯帳,並明確主張異議, 代表這筆收費根本就還存在爭議, 在遠通公司先負舉證責任證明收費無誤之前, 後續的催繳及催收流程基本上應該都是無效的. 建議遠通法務們趕快回去加班改寫SOP , 免得到時候花了一堆無效的催收成本, 再來哭說賠錢.....
另外既然您提到您是使用ETC 的用戶, 能夠請教一個假設性的問題嗎? (公堂之上,假設一下不犯法吧)
如果有一天您查詢帳戶餘額時, 發現突然多了幾筆一年多前的通行紀錄,說您還欠遠通210元,但是依您的印象當日並未使用國道,當然那麼久了, 自己也拿不出證據了 .......請問貴官如何處置?
(當然如果這個問題覺得尷尬, 不想回答假設性的問題, 也不勉強就是了.....)
bigmom1 wrote:
我們是不是該回歸中華民國的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簡言之,
(使用帳單制): 遠通說你有上國道而跟你要錢, 他(遠通)得證明你有使用國道;
(使用預儲值): 你說你沒上國道而要遠通還錢, 你得證明你沒上國道。
所以如果帳單制的用路人,收到帳單後,認為有錯帳,並明確主張異議, 代表這筆收費根本就還存在爭議, 在遠通公司先負舉證責任證明收費無誤之前, 後續的催繳及催收流程基本上應該都是無效的. 建議遠通法務們趕快回去加班改寫SOP , 免得到時候花了一堆無效的催收成本, 再來哭說賠錢........(恕刪)
你把遠通想的那麼壞, 但到這當口又認為他會依法處理這事, 不太合一貫的思考邏輯

其實我也是認為遠通不會那麼乖, 你說沒走要遠通舉證, 遠通就乖乖照辦? 一定是寄帳單出去, 你繳不繳不關他的事, 反正逾期就是罰單到你家, 管你繳不繳, 反正真有問題就一句行政疏失, 政府也對他沒皮條, 對消費者一樣是很麻煩啊! 想想到時手上不只是帳單, 還有罰單, 怎麼處理? 不繳不是, 繳也不是, 接下來要走的行政救濟更是一堆麻煩事..

最好抵制遠通的方式還是不上國道, 如果夠多的人寧塞在平面道路也不上高速公路, 地方政府受不了就會出面, 交通部收不到計程費用一定也會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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