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onarka wrote:
對的事,排除眾議去做...(恕刪)
是可以修法,但修法後一樣可愛申請釋憲。
迫力還是蠻幹,說不清楚的,尤其是現在的政治問題。。國民黨時代民進黨說不行的,現在做了,不都說是迫力?
所以現在政府是真正的做到了,官字兩個口。
既然要解決問題,不要只做可以增加罰款的項目。
超速是有安全問題,但高速公路的車禍不完全是超速。
不少疲勞駕駛未發現前車已停,而直接撞上去,那為什麼不修法,全部強制安裝自動剎車系統?就是不可能完全靜止,100減到60或更低,傷亡少多少?
龜車,導致車子自行變換車道,危險因子也不少,為什麼不一起修法?不要說什麼被前車堵住,既然是用etc每輛車都攝影,那就知道烏龜車前面有沒有車。
每個車道速限一樣,所有有了烏龜車駕駛狗屁不通的硬扯,那就修法把超車道提成120不得低於110,內二100,類似這樣的比例,這樣車流才會順,國道警察也好執行。貨車的管理問題也很大,常常都是貨車直接撞上前車,每次發生都只是看勞基法,勞基法只是這種事的一個面向。
很多可以做,但都不做,只是找理由來增加收入,然後政策買票。
我相信這才是大家不滿的地方。
davis0725 wrote:
以在高速公路開超...(恕刪)
你說的如果是飆車的,那是危險沒錯。
但很多不是這種情況,也需要一直變換車道,為什麼高速開過20萬公里的不說為什麼?
為什麼高速公路外車道比內線快?是不是常年開高速的人,就是100開超車道,我管別人的,反正我開速限,你們覺得我慢,那就是你們超速。。
如果看事情只是單方面,那說的話和放屁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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