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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遠通的存證信函

因為快收到平信了
所以要準備一下
先問一個問題,
請問這存證信函應該是寄給高工局,對嗎?



搬張椅子坐看8點檔大戲,別弄出破億大爛片的梗




請大家同情我


你認為這是什麼?

對了,不用錢

這才叫公司


Monteverdi wrote:
話說,大家的電話帳單,有附上每通撥打的通話時間、長短的明細嗎?

Capricorn Hsu wrote:
你認為這是什麼?對了...(恕刪)


中華電信門號的明細要個別申請才有,申請了每個月就會寄明細,不然帳單只會有項目沒有明細。
個人看法:給政府機關寄存證信函是多此一舉。這種東西通常都是在主張權益或者在法律上必須盡告知義務用的,但對於討債最有用。寄這個東西不會改變任何事實,亂寄存證信函卻無相關事實有時還會變成恐嚇或偽證罪的相關證據。舉例假如你對所得稅單有疑慮,你寄這玩意去給國稅局會有用麼?可以因為我寄了存證信函就可以不繳稅嗎?

高速公路通行費,同理可證。

效力就等於是說:郵局有留下紀錄,我已經告知高公局,我對繳費單有意見。對於高公局留不留你寄的存證信函,對於走法律途徑,一切看法條以及證據(它是否有寄明細出來)來說話,我收了留下要怎樣,扔了又怎樣?事實就是事實,存證信函在法律上僅有告知的證據,不是實際的證據,而且它可以被偽造事實,收的人並無保留存證信函的義務。

既然你們認為如果高公局不寄明細給你們違反施行條則,等到你因為沒有繳費罰單來了後直接提起訴願即可,何必脫褲子放屁?而且麻煩的是小老百姓,有人可能不知道政府機關每天收到的訴願多如牛毛,反正你要刁,大家都按程序來玩,慢慢來,訴願審查要十五天,如果還走行政訴訟更久,這段時間如果急著驗車就嘿嘿嘿,看是你麻煩還是它麻煩。
yenchunwang1427 wrote:
個人看法:給政府機關寄存證信函是多此一舉。這種東西通常都是在主張權益或者在法律上必須盡告知義務用的,但對於討債最有用。寄這個東西不會改變任何事實,亂寄存證信函卻無相關事實有時還會變成恐嚇或偽證罪的相關證據。舉例假如你對所得稅單有疑慮,你寄這玩意去給國稅局會有用麼?可以因為我寄了存證信函就可以不繳稅嗎?
高速公路通行費,同理可證。
效力就等於是說:郵局有留下紀錄,我已經告知高公局,我對繳費單有意見。對於高公局留不留你寄的存證信函,對於走法律途徑,一切看法條以及證據(它是否有寄明細出來)來說話,我收了留下要怎樣,扔了又怎樣?事實就是事實,存證信函在法律上僅有告知的證據,不是實際的證據,而且它可以被偽造事實,收的人並無保留存證信函的義務。
既然你們認為如果高公局不寄明細給你們違反施行條則,等到你因為沒有繳費罰單來了後直接提起訴願即可,何必脫褲子放屁?而且麻煩的是小老百姓,有人可能不知道政府機關每天收到的訴願多如牛毛,反正你要刁,大家都按程序來玩,慢慢來,訴願審查要十五天,如果還走行政訴訟更久,這段時間如果急著驗車就嘿嘿嘿,看是你麻煩還是它麻煩。


所以這只是你的個人看法,不代表存證信函沒有用,因為你不是大法官

Capricorn Hsu wrote:
你認為這是什麼?對了...(恕刪)


首先,中華電信也不是全部免費提供。

行動電話要另外提出申請,之後就每個月免費提供。

但,市話就要另外收費,要明細,每月要另外付50元。

http://www.cht.com.tw/ou_web/chtn/ebill/doc/1.htm

"可以電話、書面、上網或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公司各營業窗口辦理。"

"如係申請市內通話明細,隨帳單寄送之包月服務每號每月50元;若單次申請十日(含)內每號每次90元,每增一日加收10元。已申請限本人索閱通話明細之用戶,必須您本人親至本公司營運處申請通話明細,並親自領取。"

第二,即使是行動電話,說起來也不是 "免費"

別忘了有 "月租費" 這玩意,沒打也是要付錢,因為月租費不便宜,提供明細的成本已經算進去了。不然為何市話 (月租費便宜) 申請通話明細要付費?

Eteg在概念上,比較像是行動電話的 "預付卡",不是嗎?除了沒有月租費,概念上也是先儲值後使用。別忘了,行動電話預付卡的撥打費率還是最貴的。Eteg因為是政策上推動,加上儲值除了賺利息還可以省掉催繳成本,給予折扣是應該的!

另外,我並無任何意思說遠通不需要提供通行明細,事實上,用路人想要,他本來就應該提供,他也沒說不提供,不是嗎?我真正認為在催繳階段不需要提供的,是照片。以行動電話帳單做比喻,是因為大多數人 (至少我認識的大多數人),是沒有申請通話明細的,也不見有人在談每個月數百至數千電話費的通話明細問題 (通常都是電話費暴增時才覺得要去查),因而認為,問題的本質不在明細是否主動提供。事實上會關注、會積極反對遠通的人,應該都比其他人更有使命感去抓錯,不需要明細就能抓錯,不是嗎?真正問題的根源在於 "信任"與"爽度"問題!
Monteverdi wrote:
另外,我並無任何意思說遠通不需要提供通行明細,事實上,用路人想要,他本來就應該提供,他也沒說不提供,不是嗎?我真正認為在催繳階段不需要提供的,是照片。以行動電話帳單做比喻,是因為大多數人 (至少我認識的大多數人),是沒有申請通話明細的,也不見有人在談每個月數百至數千電話費的通話明細問題 (通常都是電話費暴增時才覺得要去查),因而認為,問題的本質不在明細是否主動提供。事實上會關注、會積極反對遠通的人,應該都比其他人更有使命感去抓錯,不需要明細就能抓錯,不是嗎?真正問題的根源在於 "信任"與"爽度"問題!...(恕刪)


如果您的說法成立, 我想最高興的就是警察杯杯, 以後開罰單, 也不用附甚麼舉證了, 只要空口白話的寄一張罰單來, 要求用路人買單, 要不然就不給驗車..bra,bra......

最基本的法律原則就是,要收錢,本來就負有舉證責任義務 (被收錢的人是否要求這項證明,或者選擇默認就繳錢,那是被收錢的人的權利),這也就是為何遠通和高公局一直要推預儲制的原因,因為這樣出現帳務爭議時, 錢已經扣到遠通口袋了, 反而變成用路人得舉證去討錢了


yenchunwang1427 wrote:
舉例假如你對所得稅單有疑慮,你寄這玩意去給國稅局會有用麼?可以因為我寄了存證信函就可以不繳稅嗎?
...(恕刪)


就您舉的例子,寄存證信函國稅局表達異議後, 法律效力就是,在國稅局舉證證明稅單內容正確無誤前,稅單是存在爭議的, 也就是滯納金等後續措施,在法律上的存在基礎是有問題的, 因此暫時的確是可以不繳

我只能說, 大家只是把遠通抗繳罰款的手法,拿來照樣奉還而已, 乖乖把罰款繳一繳, 這些抵制自然就會少很多了
這麼多人喜歡看明細

我要是遠通的話, 立馬開辦調閱明細的服務

甚至喜歡看照片的話, 開辦網站調閱照片的功能也可以

非客戶調閱明細一次1元, 照片點一張1元

附帶樂透功能, 找到錯誤Bingo一次賠500也可以!

依台灣人這種疑神疑鬼的個性, 說不定手續費收入可以比本業還高

而且這些都是高速公路收費業務直接相關, 也不用苦苦哀求高工局核准
bigmom1 wrote:
如果您的說法成立, 我想最高興的就是警察杯杯, 以後開罰單, 也不用附甚麼舉證了, 只要空口白話的寄一張罰單來, 要求用路人買單, 要不然就不給驗車..bra,bra......

最基本的法律原則就是,要收錢,本來就負有舉證責任義務 (被收錢的人是否要求這項證明,或者選擇默認就繳錢,那是被收錢的人的權利),這也就是為何遠通和高公局一直要推預儲制的原因,因為這樣出現帳務爭議時, 錢已經扣到遠通口袋了, 反而變成用路人得舉證去討錢了


首先,不需要把不同的概念相提並論。罰單是對行政不法的處罰,主張不法本來就要主動負舉證責任。另外,罰單也不全都需要照片或數據,開單警員的證詞也是一個證據。不然未繫安全帶、開車當低頭族或講行動電話,哪一個附照片了?通常警員抓違規就是兩人一組,一個開單,另一個是證人。常去法庭的就知道,警員經常被傳喚當證人。

費用是 "使用者付費",收費者也擁有使用者的使用證明,有需要的,或即使沒需要但就是要看到才會爽的,就去申請,有什麼問題?申請後,網路線上免費查詢,要紙本的,付工本費 (先聲明,這是我的觀念,實際要不要收工本費我不知),有哪一點不合理?哪一點違反使用者付費原則?哪一點違反證據提供義務?

更深一層來講,"主動"提供本來就有違反個資法的疑慮。遠通電收蒐集到了用路人的行車軌跡,未經用路人同意,"主動"提供給用路人,難道就一定沒有違反蒐集目的?主動提供,該用什麼寄?該如何確保不被第三人看到?不會引起家庭糾紛?哪天新聞不會報說,因為看到另一半的行車軌跡,發現有異.....遠通洩漏個資挨告?因此,證據都有,需要的人去申請,有什麼問題?

最後再說,儲值帳務出現爭議時,本來就可以去查明細,釐清爭議,要求更正。這跟不儲值,帳務出現爭議,去查有何不同?要再繼續說下去,錢在誰手裡誰最大的話,那儲值者發現帳務爭議時,就停止儲值就好了,繼續用,變成遠通來收,不是跟不儲值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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