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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更新~消保處有新訊息]對抗遠通方法1-->非etag用戶無明細~火大~直接向行政院消保會申訴

不如去發動20萬人北上圍城抗議,
但是快過年了,可能沒人會參加喔....
就是那個光 wrote:
你在寫啥啊

這裡面...(恕刪)


你的法律知識待加強,法律沒禁止的表示不違法,所以是你要告訴我提供車號就可以查詢明細如何構成違反個資之情形,因為是你認為那違法的,不是我。

而我告訴你的則是未經本人同意而提供明細是違法的,因為那會與車主行蹤產生連結。

另外遠通用這條電子收費交易資料係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委託辦理屬執行業務所產生,屬第11條第3項但書原則,屬必須且其他不能刪除之正當理由。 ,所以他用你的地址+姓名寄信給你是正當使用,這點你也無法責難於他。

如果你不能冷靜下來討論問題,那這是個人最後一次回答你。
doco0454 wrote:

你的法律知識待加強,法律沒禁止的表示不違法,所以是你要告訴我提供車號就可以查詢明細如何構成違反個資之情形,因為是你認為那違法的,不是我。

而我告訴你的則是未經本人同意而提供明細是違法的,因為那會與車主行蹤產生連結。

另外遠通用這條電子收費交易資料係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委託辦理屬執行業務所產生,屬第11條第3項但書原則,屬必須且其他不能刪除之正當理由。 ,所以他用你的地址+姓名寄信給你是正當使用,這點你也無法責難於他。

如果你不能冷靜下來討論問題,那這是個人最後一次回答你。


個資法第二條第一款已經道明由個人資訊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白紙黑字

第二款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車號經由遠通的系統間接跳出可資識別的車主名稱等相關個人資料檔案資訊,你還能說你的遠通善盡維護責任並遵守全世界最嚴格的個資法??????

況且國道通行的消費明細,屬不屬你說的【係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委託辦理屬執行業務所產生,屬第11條第3項但書原則,屬必須且其他不能刪除之正當理由。】存在的理由,不能存在的理由???

你家辦喜宴,大家酒足飯飽後離開,隔天收到飯店只有總額請款單簡訊,雖然沒有驗你雙證件,但他說有個資法窒礙不能給你清單,另外該飯店推行無紙化政策,你是付錢還是拒繳


我就看法律知識非常強的你怎麼說,至於喜宴這部分,你不用問律師了,問問你家讀過書的女兒,她就能解答
重機喜好者
為什麼維護自己的權益就是刁民?

自己的權益難到不該維護嗎?

什麼刁民,現在是滿清時代‧倒退好幾百年是嗎?


g326344 wrote:
要申訴的直接複製後修...(恕刪)


行動支持~









我有更新內容了
目前有一人收到消保官回覆
看來那個壞掉的,病的不輕阿

應該是沒救了!

阿米陀佛.....

supersunday7776 wrote:
你去哪家超市買東西是...(恕刪)


沒錯
如果採用影像辨識的車輛通行費也是遠通代收
也可向高公局收取手續費

那跟有沒有辦etag有何關係,都應該給收據

婚頭老史 wrote:
沒錯如果採用影像辨識...(恕刪)


我剛剛嘗試不當刁民
想說去高公局通行費試算系統試算一下
如果金額一樣就不要求明細


沒想到...得到的訊息是










系統維護中..
那我用自然人憑證, 總要可以查吧..

高公局你就提供自然人查明細, 這下子你不能說跟遠通有關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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