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o0454 wrote:
你的法律知識待加強,法律沒禁止的表示不違法,所以是你要告訴我提供車號就可以查詢明細如何構成違反個資之情形,因為是你認為那違法的,不是我。
而我告訴你的則是未經本人同意而提供明細是違法的,因為那會與車主行蹤產生連結。
另外遠通用這條電子收費交易資料係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委託辦理屬執行業務所產生,屬第11條第3項但書原則,屬必須且其他不能刪除之正當理由。 ,所以他用你的地址+姓名寄信給你是正當使用,這點你也無法責難於他。
如果你不能冷靜下來討論問題,那這是個人最後一次回答你。
個資法第二條第一款已經道明由個人資訊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白紙黑字
第二款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車號經由遠通的系統間接跳出可資識別的車主名稱等相關個人資料檔案資訊,你還能說你的遠通善盡維護責任並遵守全世界最嚴格的個資法??????
況且國道通行的消費明細,屬不屬你說的【係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委託辦理屬執行業務所產生,屬第11條第3項但書原則,屬必須且其他不能刪除之正當理由。】存在的理由,不能存在的理由???
你家辦喜宴,大家酒足飯飽後離開,隔天收到飯店只有總額請款單簡訊,雖然沒有驗你雙證件,但他說有個資法窒礙不能給你清單,另外該飯店推行無紙化政策,你是付錢還是拒繳
我就看法律知識非常強的你怎麼說,至於喜宴這部分,你不用問律師了,問問你家讀過書的女兒,她就能解答
重機喜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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