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kids wrote:
我的看法相同,一堆人以為寄這種東西遠通就會怕你,
最可能結果就是石沈大海,根本沒人想理你,
你不繳錢那就領罰單吧,再不繳也沒差,幾百塊當然遠通不會去強制執行,
等累積到一定金額也許才會有行動,
或者不會有任何行動,
但等你車子要去監理所辦過戶或驗車時再以你有罰單未繳不能辦,到時候看你繳不繳,...(恕刪)
個人看法不太一樣, 如果說用路人收到催繳通知後,完全置之不理,沒有任何異議的動作,是有可能像您所說一樣情境發展
但是用路人如果收到催繳通知後,回一封存證信函or一通錄音電話, 表明對收費帳單內容異議. 如果高公局/遠通沒有"主動"完成舉證義務的話, 雙方就這麼比氣長擱著的話, 這樣的話將來(也許是幾年後要換車過戶時)鬧到法庭上時,只要用路人拿得出異議的存證信函,而高公局/遠通 拿不出幾年前通行的"證據" . 多半這筆帳會被認為是不存在, 然後所有通行費/罰單 因為自始無效(因為民事訴訟法很明確的告訴我們,舉證責任的歸屬),直接歸零
如果遠通舉得出證據,用路人頂多是判決前當庭對通行費認帳(把訴訟費用留給原告),但是罰單的部分則應該是自始無效(因為用路人已對帳單內容異議,並無拒繳)
個人淺見,歡迎指教
所以您說,這個存證信函寄不寄有沒有差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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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說我換個方向說好了
假設今天如果儲蓄東缺錢了,隨機找些倒楣的車主各灌個xxx元的帳單, 然後不必舉證, 威脅說不繳的話,就要開罰單,不給過戶...bra,bra , 您覺得這是合邏輯,合台灣法律的嗎?
更可憐是,裝了etag,使用預儲制的用路人,在法律上的確是已經處於"口袋開開隨人拿,拿錯了還得自行舉證的" 的悲慘處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