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是出錯之後的處理方法跟態度,能不能讓使用者有減輕負擔的感覺,不論是生理上或是心理上,你的生意想要做得長長久久的,你的金主,就是你的使用者,就要顧得好好的,不然一旦不信任感蔓延開來,怎麼死的都不知道~~~
我在接近二十年前還在美國混的時候,有一次換了一組1399元的輪胎,隔天在開車時,隔壁車道的一台pickup一直跟我示意,一直用手指我的車輪的位置,好奇心使然,當下開到路邊停車檢查,一個輪胎稍微扁掉了,也就是消風,但還沒有任何破損的情況,所以我就直接開到那一個修車廠,一進去老闆就認出我,亞洲人在那個區域不算多所以算是好認,我直接跟他講我的情況,他看了一下我的車輪,指講了一句,今天不管怎樣,我直接幫你換新的胎!
當下聽到他那一句話,感覺就是爽,事後檢查,發現是輪胎被釘子刺破了,照理來說,這不是維修廠的事,但是他還是換了一個新的胎給我,順便幫我把我那一台老爺車的四個輪框弄回真圓,你說這種服務態度,能不感動嗎;直到我回國之前,我的車都在那邊保養了~~~
題外話,後來因為混久了,老闆的女兒也變熟了,只是當時老闆對亞洲人還是接受度不高,所以就......沒事啦~~~
最後,我有預感,某些精通內幕消息的人士之後會出來開始說文解字,我還是那一個立場,你想要用遠通的電子收費系統就去用,因為那是你的選擇,而我還是沒辦法接受這一種半調子的電子收費系統~~~~~
我,只相信我自已。
遠通電收 ETC 的機制,
完全有利於遠通電收和高公局,
消費者用路人, 完全就只有拿錢出來才能解決.
現在的用路人要用甚麼東西去舉證自己的車沒有上高速公路?
行車記錄器嗎? 行車記錄器如果沒有經過國家檢驗合格,
他可以拿來當做法庭的物證嗎?
由另外一方面要求遠通電收提出可信賴的證明,
那遠通電收是憑甚麼可以證明當下確實是有這台車經過的?
告人的不用提證, 只要他們自家的記錄器就可以,
被告的要自己想辦法去證明他自己的清白?
今天是事主要自己去證明, 那一天就是你身邊的人,
又或者那一天就輪到看文的你自己.
為什麼會這個樣子?
就因為整個系統的設計根本就沒有考量用路人的權益,
所有的法條全部都傾向對遠通電收有利,
所以才是不公平的, 才是大家在這邊反遠通電收 ETC 的主因!!
每一站省個 4 元, 了不起, 省很大是嗎?
光是遇到一次這種事,
你要跑去遠通電收的服務點去繳這種屈辱的罰款
(注意喔!! 你去繳錢是因為他們判定你做錯事, 所以是罰款!!)
另外再跑一趟的車資是多少錢?
人要花在這上面的時間又值多少錢?!
更別說因為公平性的失衡造成整個公民權益的損失!!
用 ntd36/站 的優惠,
本來就是遠通電收和高公局計劃好的溫水煮青蛙之計,
很高興終於有青蛙發現水燙了點跳起來了,
不過, 還有很多青蛙還覺得自己很幸運,
在享受這一鍋 "天上掉下來的溫水" 勒.
等到鍋蓋蓋上了, 只能任人宰割魚肉的時候,
再來說這個 ntd36/站有多甜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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