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lo01 wrote:異想天開...如果一...(恕刪) 台灣只是硬體製造發達,又不是新產品規格研發發達...另外沒記錯,當年招標時應該有條要有市場實績的限制在,也就是要不就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用的微波系統,不然就是這個10多年前中華電信研究所在二高上測試用的照套奧地利落後紅外線系統...當年德國也用這套勒...
台中小康 wrote:你先去查查之前的賣身契,就知道為何政府不能輕易解約。 如果沒記錯, 法院已經判定遠通敗訴, 再者, 遠通已經因為沒有達到當初設定目標而違約為啥現在政府不做?護航不是這種護法的啦人要向前看, 你只會拿前朝出來鞭, 有何意義?真的沒辦法搞掉遠通? 你自己念法律的, 政府要做都有辦法處理的啦只是要不要做而已不要每次只會找扁維拉
Arlington wrote:如果沒記錯, 法院已經判定遠通敗訴...(恕刪) 前朝早已為遠通之判決解套,轉貼高公局之公告:因最高行政法院於95年8月3日以判字第01239號判決撤銷遠通電收公司最優申請人資格。爰依最高法院判決意旨,積極辦理ETC重為第二階段甄審相關作業。於招商補充文件研擬審訂完成後,已於95年12月5日將招商補充文件送達各合格入圍申請人,96年2月初協商完成。ETC重為第二階段甄審委員會爰於96年4月14日選出遠通電收公司為最優申請人,並於96年8月22日與遠通電收公司完成簽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