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請問一事:
小弟的小姨子(33歲)在車庫進前的路口先停下來
看主線道左右有安全距離才緩緩騎車過去
快進入車庫前突然有雙載的兩個年輕人飆速從側面撞上
那年輕人(19歲)時速應該有70-80km(有目擊證人)..而且沒煞車直接撞上
我小姨子腳骨折..那年輕人擦傷
當場有叫警察來處理
那年輕人也承認當時太急了(應該是想鑽縫衝過去)
事後他父親表示會賠償
不過他父親自己有問過當時處理的警察之後就不聞不問了
還說要上調解委員會(沒說要私下和解)
後來才得之警察沒做筆錄(警察希望能私下和解)
以上敘述
我的問題是:
1.他父親是認定
a.主線道贏得成面比較大,
b.加上警察當時沒做筆錄無法還原現場,
所以他兒子的錯無法被證明,因此不私下和解..要就上調解會或打官司?
那是否他們的肇事責任成數比較低?
2.舉證
a.那年輕人超速(有錄影檔)以及
b.他意圖鑽縫衝過去所以導致車禍(他說他當時太急了),
會比他在主幹道有利嗎?
3.在三天就要上調解委員會了,我們應該準備哪些東西?修機車的收據,做復健氣墊鞋的收據,還有精神賠償應該怎麼談?萬一對方死賴著不賠要走法院那怎麼辦?
台灣的法律似乎是護著主幹道,如果這樣還判主幹道肇事責任比較輕的話,那以後主幹道就可以橫衝直撞了,不是嗎?
感謝大大耐心的看完並提供您的看法,感恩
bobohat9860 wrote:
各位大大請問一事:小...(恕刪)
依照片看來
車已經過路口一半
才遭撞 超速才是主因.....
這和次幹道禮讓主幹道已經是無關了吧
另外沒做筆錄? 超扯....
有請法律相關的人解釋如何辦.......
├愛像是什麼┼只能用人生百態去看待┤
bobohat9860 wrote:
請問各位大大:主線道的贏面都比較大嗎?
各位大大請問一事:
小弟的小姨子(33歲)在車庫進前的路口先停下來
看主線道左右有安全距離才緩緩騎車過去
快進入車庫前突然有雙載的兩個年輕人飆速從側面撞上
那年輕人(19歲)時速應該有70-80km(有目擊證人)..而且沒煞車直接撞上
我小姨子腳骨折..那年輕人擦傷
當場有叫警察來處理
那年輕人也承認當時太急了(應該是想鑽縫衝過去)
事後他父親表示會賠償
不過他父親自己有問過當時處理的警察之後就不聞不問了
還說要上調解委員會(沒說要私下和解)
後來才得之警察沒做筆錄(警察希望能私下和解)
以上敘述
我的問題是:
1.他父親是認定
a.主線道贏得成面比較大,
b.加上警察當時沒做筆錄無法還原現場,
所以他兒子的錯無法被證明,因此不私下和解..要就上調解會或打官司?
那是否他們的肇事責任成數比較低?
2.舉證
a.那年輕人超速(有錄影檔)以及
b.他意圖鑽縫衝過去所以導致車禍(他說他當時太急了),
會比他在主幹道有利嗎?
3.在三天就要上調解委員會了,我們應該準備哪些東西?修機車的收據,做復健氣墊鞋的收據,還有精神賠償應該怎麼談?萬一對方死賴著不賠要走法院那怎麼辦?
台灣的法律似乎是護著主幹道,如果這樣還判主幹道肇事責任比較輕的話,那以後主幹道就可以橫衝直撞了,不是嗎?
感謝大大耐心的看完並提供您的看法,感恩

分析依據:依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2 項分析。
分析聲明:個人見解僅供參考,請以警察機關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或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為準,恕不作為意見證書。
肇事分析:以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分析,並加註主、次因及說明。
前 提:行至無號誌的交叉路口,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雙方的車道數不同時。
甲 方:少線道車未讓多線道車先行(主因)。
乙 方:未注意車前狀況(次因)。
假 設:雙方的車道數相同時,同為直行車者。
甲 方:左方車未讓右方車先行(主因)。
乙 方:未注意車前狀況(次因)。
說 明: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
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
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
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
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
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
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
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
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
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
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
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
,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
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
,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
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
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
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
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
以煞停之距離。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前車如須減速暫停,
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
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聲明:本文內容僅供參考,恕不作為意見證書。
難得糊塗|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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