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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停在路邊被撞了

小妹今天把機車停在捷運南港站覽館五號出口外側的臨時停車接送區等朋友,車子停得好好的。

不知何時前面停了一台黑色轎車,當她正要後退開出去馬路的時候,就這樣硬生生把我的車子給撞倒了。

坐在行人道上的我,眼睜睜看著她撞倒我的車卻毫無反應,立刻衝上前去擋住她的去路。

看到她一邊講電話一邊打方向盤,完全不知道已經撞到別人的車子了,我很生氣叫她下車。

結果她不情不願把我的車子拉起來(還是我要求的情況下),車子損壞的事情還沒喬好,她居然就上車把車開走了。

我當下來不及反應,車牌號碼沒有記得很清楚。

後來我到警局備案,並查詢監視器畫面,但偏偏那個位置沒有監視器照得到。

警察說,如果有意外發生當下的撞擊畫面,會比較有用。

所以想請求各位大大,如果有人在4/23(二) 晚間大約 18:40~18:55左右經過南港展覽館五號出口附近,是否能提供行車紀錄器畫面,協助小妹追捕這個肇事逃逸的可惡兇手。因為小妹我真的求助無門了。

若哪位大大有任何相關的畫面與訊息,還請務必給小妹一個私訊,謝謝各位大大了。
2013-04-24 0:29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機車 路邊
以下別講肇事逃逸了,肇事逃逸不適用樓主的情形

民事損害賠償,建議請警方協助連絡上對方,讓對方得知他得做出補償

鴨奇馬 wrote:
以下別講肇事逃逸了,肇事逃逸不適用樓主的情形

民事損害賠償,建議請警方協助連絡上對方,讓對方得知他得做出補償


咦 這不算肇逃嗎?
之前問過警察
如果有交通事故時 對方做好處理
但沒叫警察來 就離開
是可以告 肇逃

還是我記錯了呢?

風無 wrote:
咦 這不算肇逃嗎?之...(恕刪)


其實google一下就有了

肇事逃逸罪之構成要件為「致人死傷而逃逸」,因此若無人受傷或死亡,是不會構成肇事逃逸的,但仍有一般車禍之民事賠償責任。

依樓主狀況只有民事賠償責任

黑色毛球 wrote:
小妹今天把機車停在捷運南港站覽館五號出口外側的臨時停車接送區等朋友,車子停得好好的。

不知何時前面停了一台黑色轎車,當她正要後退開出去馬路的時候,就這樣硬生生把我的車子給撞倒了。

坐在行人道上的我,眼睜睜看著她撞倒我的車卻毫無反應,立刻衝上前去擋住她的去路。

看到她一邊講電話一邊打方向盤,完全不知道已經撞到別人的車子了,我很生氣叫她下車。

結果她不情不願把我的車子拉起來(還是我要求的情況下),車子損壞的事情還沒喬好,她居然就上車把車開走了。

我當下來不及反應,車牌號碼沒有記得很清楚。

後來我到警局備案,並查詢監視器畫面,但偏偏那個位置沒有監視器照得到。

警察說,如果有意外發生當下的撞擊畫面,會比較有用。

所以想請求各位大大,如果有人在4/23(二) 晚間大約 18:40~18:55左右經過南港展覽館五號出口附近,是否能提供行車紀錄器畫面,協助小妹追捕這個肇事逃逸的可惡兇手。因為小妹我真的求助無門了。

若哪位大大有任何相關的畫面與訊息,還請務必給小妹一個私訊,謝謝各位大大了。
...(恕刪)


ilan87 wrote:
其實google一下就有了

肇事逃逸罪之構成要件為「致人死傷而逃逸」,因此若無人受傷或死亡,是不會構成肇事逃逸的,但仍有一般車禍之民事賠償責任。

依樓主狀況只有民事賠償責任


簡單您要去醫院,請醫生開個挫傷的證明,他...是會構成肇事逃逸,因為您受傷了。
"肇事逃逸" 就是有人受傷就可以成立了。


很多台灣人;尤其是有汽車嘴臉的人認為:啊機車倒了就倒了阿,不就是台機車嘛,又不會不能動,刮到就刮到阿,機車本來就是該破破爛爛的呀~ 後照鏡斷掉喔?機車不用後照鏡啦!斷了沒關係

車子無論貴不貴、舊不舊,那始終就是某個人的財產,別人沒有理由可以擅自移動它甚至弄壞它,這是很基本的"尊重",可悲的就是大多數國人都非常缺乏

何謂「肇事逃逸」?若自認非肇事者而逕離開現場是否會誤犯法規?

(一)有關「肇事逃逸」之主要罰則:
1、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同條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二)「肇事逃逸」之認定,是否與「肇事責任」有關?
1、依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參考司法實務判決載述「『肇事逃逸罪』之立法意旨,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俾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因此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即可,至於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及其離去之原因為何,則非所問」,換言之,只要發生車禍,不論自己有沒有肇事責任,都要留在現場,將傷者送醫,否則即可能構成犯罪。
2、單純交通工具受損之交通事故案件,雖然未符合觸犯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之要件,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其中亦無陳述與肇事責任之關聯,爰仍有可能因違反規定而遭掣單處罰。


GOOGLE到的
所以就算不是肇事逃逸
但只要能證明他損壞你的機車 應該是可以求償機車的部份(但罪條好像不是毀損? 有誰知道啊?)

但這種部份 可以依道路處罰 吊照1-3月 處三千罰鍰外

應該還有其他可以處理的吧?

請求有懂法律的解說一下 感激不盡(多學一點 以防自己之後碰上)
個人覺得...網友在提供資訊前,不要認為自己是在幫人,就可以不追根究柢,或是急病亂投醫

讓對方知道什麼是死路,勝過給對方一條錯誤的道路,讓對方懷抱希望卻白忙一場

5樓那位老兄,如果那台車不幸有行車記錄器,周圍不幸有監視攝影機,證明當時樓主根本不在機車上,肇事駕駛撞倒了一台無人的機車,那何來挫傷之有,難道今天有人拿槌子想打我,沒打到,我用美工刀劃自己兩筆就可以報案了嗎?倒車小事要變成欺騙公權力嗎?

風無,但是、應該、好像是模稜兩可的,給人建議時盡量勿用上述文字,你轉載的那段很有參考價值,其中講到了肇事逃逸立法的目的,在於讓傷者有更高的機會得到救援,因為法益來講人>物,所以肇事逃逸的立法目的其實是在保障人

但你也講到一個點,像這種情況不涉及刑事,但仍違反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簡稱開罰單),未依規定處置包含擅自移動現場等...但其中逃逸就是罰錢+吊扣駕照一個月起跳,若是我,會委請警察聯繫對方,讓對方得知我欲要求賠償,若無負責意願,則公權力的部分,警察需依法行事給您開出罰單+吊照,私人部分,財損部分將另行求償,按照台灣情理法就是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法院、浪費生命時間只為那幾千塊(通常判賠金額都會讓你吐血,更甭想出庭車馬費、請假損失等543了,上法院是國民義務)

或是您願意以6000元意思意思,換取我方放棄民事賠償:)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六十二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
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
個月。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
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
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
,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
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
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
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
月。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
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
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謝謝各位大大的建議。

我知道這樣已屬肇逃,但現在小妹就是苦無當下撞擊的畫面,以及只記得依稀的車牌號碼。所以無法揪出這可惡的駕駛。

台灣機車族真的很可憐,路爛不說,常常還被汽車、公車、大貨車逼得無路可走。

現在只希望有經過那路段的善心人士能夠幫幫小妹我啊。

車子損傷維修費事小,一口氣事大。我不能讓這種惡劣的駕駛逍遙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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