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回應
主旨:有關臺端函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及第102條機車左轉規定乙案,復如說
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臺端致本部首長信箱電子郵件。
二、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2項規定,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首應依標誌
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時,則應依同規則第102條及該項所列2款規定行
駛,而於第99條第2項所列2款規定,係針對交岔路口無標誌或標線時,應以2段方式進
行左轉彎之情形規範;
而所提第102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係指在該等機車無須以2段式左轉(即可直接左轉)
之路口情形,其左轉彎應遵守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另有關所詢於轉彎未遵守第102條規定之罰則乙節,經查汽車(包括機車)駕駛轉
彎時如有違反轉彎之規定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係定有各種違規情形處新
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請參考。
也就是說,依照交通部回應,不屬於99條之路口,就必須要依照102條轉彎
102條規定為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
,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如果不直接左轉的話,會觸犯道罰,處600元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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