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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停在路邊被撞了

用戶名稱 wrote:






























簡單您要去醫院,請醫生開個挫傷的證明,他...是會構成肇事逃逸,因為您受傷了。
"肇事逃逸" 就是有人受傷就可以成立了。


...(恕刪)


為了修個機車搞個偽造文書及誣告?
是和樓主有仇嗎

黑色毛球 wrote:
小妹今天把機車停在捷...(恕刪)


可以說說機車倒了
壞了什麼東西
修理要多少錢呢????

此案
沒有人受傷
所以只有民事責任
也就是說
汽車駕駛只需賠錢
不會抓去關

偶的機車
也被汽車撞倒過
但是機車只有1條刮傷而已
賠錢也只有幾百元
變成賠也不是,不賠也不是


偶知道這口氣很難吞下去
但是
台灣法律就是這樣
對這些賴皮的人完全沒辦法
哀~~~~~~~



ps212375 wrote:
很多台灣人;尤其是有...(恕刪)


這位大大說的非常好,不是要挑起汽機車對立,而是就算只是台小棉羊,對有些人來講還是他的愛車,價錢高低四輪兩輪,愛者恆愛,希望該時間有經過的車主可以提供一下
小姐妳當下應該強勢一點,至少引起路人注意
我想撞到的駕駛比較不敢大喇喇跑掉

該說人性本惡嗎?
撞到小姐機車覺得好欺負就這樣

如果換成撞到“魁梧肌肉壯男”的機車
妳覺得他敢跑掉嗎?

鴨奇馬 wrote:
個人覺得...網友在提供資訊前,不要認為自己是在幫人,就可以不追根究柢,或是急病亂投醫

讓對方知道什麼是死路,勝過給對方一條錯誤的道路,讓對方懷抱希望卻白忙一場

5樓那位老兄,如果那台車不幸有行車記錄器,周圍不幸有監視攝影機,證明當時樓主根本不在機車上,肇事駕駛撞倒了一台無人的機車,那何來挫傷之有,難道今天有人拿槌子想打我,沒打到,我用美工刀劃自己兩筆就可以報案了嗎?倒車小事要變成欺騙公權力嗎?

風無,但是、應該、好像是模稜兩可的,給人建議時盡量勿用上述文字,你轉載的那段很有參考價值,其中講到了肇事逃逸立法的目的,在於讓傷者有更高的機會得到救援,因為法益來講人>物,所以肇事逃逸的立法目的其實是在保障人

但你也講到一個點,像這種情況不涉及刑事,但仍違反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簡稱開罰單),未依規定處置包含擅自移動現場等...但其中逃逸就是罰錢+吊扣駕照一個月起跳,若是我,會委請警察聯繫對方,讓對方得知我欲要求賠償,若無負責意願,則公權力的部分,警察需依法行事給您開出罰單+吊照,私人部分,財損部分將另行求償,按照台灣情理法就是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法院、浪費生命時間只為那幾千塊(通常判賠金額都會讓你吐血,更甭想出庭車馬費、請假損失等543了,上法院是國民義務)

或是您願意以6000元意思意思,換取我方放棄民事賠償:)


謝謝鴨奇馬的教誨

有疑惑想問 就鴨奇馬的告知是請警察聯繫對方,讓對方得知我欲要求賠償,若無負責意願則...
這邊開始很疑惑 基本上這個拿去警察局報警時
警察不就會辦了嗎?

還是說我沒要追究這項 那警察就不會處理這條了呢?

不好意思 這邊真的沒弄的很清楚

黑色毛球 wrote:
謝謝各位大大的建議。

我知道這樣已屬肇逃,但現在小妹就是苦無當下撞擊的畫面,以及只記得依稀的車牌號碼。所以無法揪出這可惡的駕駛。

台灣機車族真的很可憐,路爛不說,常常還被汽車、公車、大貨車逼得無路可走。

現在只希望有經過那路段的善心人士能夠幫幫小妹我啊。

車子損傷維修費事小,一口氣事大。我不能讓這種惡劣的駕駛逍遙法外。


前面有回你這樣不算肇逃喔
有其他法條可用
拜託 不要去查了一堆資料卻不會運用

肇事逃逸的構成要件不是致人死傷

而是肇事兩字

只要有碰撞到即該當

9253019 wrote:
拜託 不要去查了一堆資料卻不會運用
肇事逃逸的構成要件不是致人死傷
而是肇事兩字
只要有碰撞到即該當
兩個錯誤,首先常講的肇事逃逸(具刑事責任的)的構成要件確實是致人死傷,再來,肇事逃逸的範疇不是碰撞到才符合,只要能證明有因果關係亦同

刑事-刑法185條之4,全名「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也就是一般人常講的肇事逃逸,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屬重罪(但與樓主情形不符)

民事-損害賠償,符合樓主情況,需樓主向法院提出告訴

行政-符合樓主情況《道》62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想幫忙不是壞事,但不要錯誤解讀,只會害人忙到頭來一場空,也不要急著辯駁,記住我所講的,以後如果真的不幸遇到,可以幫助你快速判斷自己的權益,也能幫助你重視的人
風無 wrote:
謝謝鴨奇馬的教誨

有疑惑想問 就鴨奇馬的告知是請警察聯繫對方,讓對方得知我欲要求賠償,若無負責意願則...
這邊開始很疑惑 基本上這個拿去警察局報警時
警察不就會辦了嗎?

還是說我沒要追究這項 那警察就不會處理這條了呢?

不好意思 這邊真的沒弄的很清楚

前面有回你這樣不算肇逃喔
有其他法條可用
當你向警察報案後,通常警方會以協助調查的名義,請對方至警局說明,若對方承認或是有確切證明,簡單講就是找對人了,那你可在一開始報案時向警察表示您希望對方拿出誠意溝通,並讓警員提醒對方若真的需透過民事求償,則警方亦可依《道》61規定向對方開出罰單並吊扣駕照,望對方權衡和解與照程序走之結果

簡單講,今天你闖紅燈撞了一個路人,如果你直接賠對方錢,沒有透過檢警程序,那你自然就沒有闖紅燈的罰單,那如果對方報案了,那自然闖紅燈罰單(行政)、過失傷害(刑事)、損害賠償(民事),總之後者百分之八十都是吃力不討好,除非對方獅子大開口就是幾十萬幾百萬幾千萬

其實還有很多tricky的,警察也不想有這些案子在,好比說未成年人騎車被撞了,錯是在對方,如果沒重大傷害,那能和解當然和解,如果這個未成年人堅持要向對方提告,這時警察只能走正當程序,無照駕車的要罰、車輛所有人亦要罰,而且這些錢還不是賠給對方,而是都進了國庫,至於車禍後誰的責任大,如何賠償,那又是另一碼事了

總之,走程序就是錢進國家,對方除了"可能"要負擔維修費用之外,還"必定"要吃一張貴鬆鬆的罰單,這都是談和解的籌碼

是非對錯一直都是天秤跟籌碼
今天如果你是立委或是大官
警察處理方式就不一樣了。

鴨奇馬 wrote:
當你向警察報案後,通常警方會以協助調查的名義,請對方至警局說明,若對方承認或是有確切證明,簡單講就是找對人了,那你可在一開始報案時向警察表示您希望對方拿出誠意溝通,並讓警員提醒對方若真的需透過民事求償,則警方亦可依《道》61規定向對方開出罰單,望對方權衡和解與照程序走之結果

簡單講,今天你闖紅燈撞了一個路人,如果你直接賠對方錢,沒有透過檢警程序,那你自然就沒有闖紅燈的罰單,那如果對方報案了,那自然闖紅燈罰單(行政)、過失傷害(刑事)、損害賠償(民事),總之後者百分之八十都是吃力不討好,除非對方獅子大開口就是幾十萬幾百萬幾千萬

其實還有很多tricky的,警察也不想有這些案子在,好比說未成年人騎車被撞了,錯是在對方,如果沒重大傷害,那能和解當然和解,如果這個未成年人堅持要向對方提告,這時警察只能走正當程序,無照駕車的要罰、車輛所有人亦要罰,而且這些錢還不是賠給對方,而是都進了國庫,至於車禍後誰的責任大,如何賠償,那又是另一碼事了

總之,走程序就是錢進國家,對方除了"可能"要負擔維修費用之外,還"必定"要吃一張貴鬆鬆的罰單,這都是談和解的籌碼

是非對錯一直都是天秤跟籌碼


謝謝 了解了
我一直以來認為都是去報案後 警察就當案件處理了
沒有想過警察會在找到人後 在來先溝通 在看要不要當案子處理

謝謝 讓我學習了一堂珍貴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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