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前幾天在巷子的十字路口出了車禍
車子排氣管那邊被右方來車迎面撞擊,導致我朋友也跟著摔傷
因我朋友傷勢較輕就馬上爬了起來看狀況如何,順便詢問撞車騎士有沒有怎樣
結果對方裝死倒在地板不起來…隨後做了筆錄,警察順便跟我朋友說這狀況是你責任比較大
因為是"左方車必須讓右方車",所以就算被撞也是自己的責任比較大
隔天撞車的騎士還正常上班…誇張
我比較想問的是當時的狀況真的是我朋友的責任比較大嗎?
因為我朋友是看左右無來車,騎到十字路口中間才被撞倒在路上
現在聽到被撞的責任被撞車的還大,真的蠻難吞下這口氣的。
巷子口時速約30上下,但撞車的並不清楚,應該也有40以上左右
附圖:小畫家巷子口示意圖
05/02新增:
事後去里長家調監視錄影機後,發現了一個驚人的(?)的狀況
就是我朋友是車頭被撞,影片中我朋友的時速30左右,對方車速少說有40以上
這樣子還會有翻案的可能嗎?例如超速行駛之類的?應注意未注意等等…
麻煩大家指教了。
05/04
監視錄影機影像(因個資法故無法取出原始影片)
這是影片檔 想問問看各種看法 挺模糊的請見諒
時間大概30秒左右開始
沒有紅綠燈,雖然右方車的路權較大,但是還要看撞擊點來區分肇事責任比例
左方車是傷車頭.中段.車尾、右方車傷是正面.左側.右前、撞擊點有沒有超過車道中心
一種是左方車沒有禮讓右方先行
一種是右方車應注意而未注意 (左方車幾乎通過路口,卻被右方車擦撞到屁股)
a5491 wrote:
這是指幾乎同時到達路口。另外弄要讓巷,巷要讓路,有錯請更正...(恕刪)
路權是沒在分巷或弄
1.當路口有交通警察在指揮,以交通警察的指揮為最優先遵行。
2.路口設有紅綠燈號誌,遵行「紅燈停、綠燈行、黃燈不搶過」原則,並依箭頭方向燈號的指示前進。
3.路口設置有「停、讓標誌或標線」、「紅黃閃光燈號誌」者,表示有劃分幹、支道。
設有「停、讓標誌或標線」和「紅色閃光燈號誌」的道路,表示是支道,必須讓幹道車輛優先通過。
讓標誌 停標誌 停標線 讓標線 閃光號誌
4.路口未設置有任何標誌、標線、或號誌者,多線道的一方為幹道,少線道的則為支道;少線道必須讓多線道的車輛先行。
5.在沒有任何標誌、車道數又相同,無法分辨支、幹道之路口,應遵循幾點原則:
(1)轉彎的車輛讓直行的車輛先走。
(2)讓在自己車輛右手方向的車輛先行。
所以就算左方車被撞擊到車尾,一樣左方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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