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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陽機車(KYMCO)涉嫌廣告不實(在01登文立即改廣告就沒事了?)! 我只想要一顆LED燈泡,有錯嗎?

就做過汽車產品企劃的我來說
廣告文稿 很多都是廣告公司擬定的 再由產企覆核
尤其是在產品式樣跟配備一再更改的時候 更容易搞錯
我以前年輕記憶力好時一不注意 也會miss

但就民法來說 廣告具有一定效力
所以寫錯還是要負責

但寫錯跟廣告不實 不一定劃上等號
因為有可能只是某人核稿時漏把錯誤的內容更正

從另外觀點 給各位參考






trad325 wrote:
就做過汽車產品企劃的...(恕刪)

公交法第21條,您參考看看,條文裡並無可「主觀」的問題,做了就做了,做了就構成
廣告不實了,那只是個名詞,您不必太在意,更不要把它和刑法裡的故意、過失搞在一
起了。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
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
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
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
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
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
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
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
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
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
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
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剛剛逛街看到的~~~~有興趣的可以看一下~~~~

瞬間移動


按這可轉台

我想還有很多地方在沿用舊圖,改圖的速度可能要加油喔,

胖胖瓜 wrote:
您好,有關您的提議,...(恕刪)

樓主.如果你覺得你是要光陽給你原本就應該是你的東西.我強烈建議應該爭取的是"led尾燈模組"而更不應該只是一個led燈泡了.這真的差很多.是不一樣的東西.(看廣告上照片就知道了).
你只是要求要跟廣告上不一樣的"led"燈泡.這樣也很奇怪....
這可能是2百跟2千的價差....其實廠商一樣得逞.(廠商一顆led燈泡可能才幾十元成本)

leecheelin wrote:
電腦裡的照片上傳01...(恕刪)

如影隨行 wrote:
樓主.如果你覺得你是...(恕刪)

如果你看到實車就不會如此強人所難了,有時除了合法外多一點理多一點情也未嘗不可。
如果一段文字"廣告僅供參考~以實車交車為主"這段話成立的話
那以後官網都隨便打就好~也不用想太多
既然都有刊登在官網了~那麼就應該和實車一樣
不然就擺明就是欺騙消費者~
還好我慶幸沒買光x的車~
一個在國內的老字號品牌~不過卻沒把品質搞好~一整個在擺爛~
小速客達都做不好的廠商~還妄想做大型速克達~可笑

如影隨行 wrote:
樓主.如果你覺得你是...(恕刪)

LED燈泡一樣可以大面積阿
所以感覺跟廣告也沒有哪裡不同。

比起模組還是燈泡,爽快點換比較實際。

Syaoran wrote:
LED燈泡一樣可以大...(恕刪)

一顆燈泡跟很多顆排列的小小led差很多好不好,請問一顆是要怎麼叫大面積?不是反射光就叫大面積led,既然他dm上面照片有,應該就是有該規格的車種吧,難道照片是合成的?
另外板主現在又認為要求跟dm照片敘述的一樣,是強人所難?那我反倒覺得你一直爭取的只是個可能不到100元的燈泡,只是個安慰自己的替代品,何需如此苦苦哀求……光申訴的電話費搞不好都買到了………當然啦,你高興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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