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d325 wrote:
就做過汽車產品企劃的...(恕刪)
公交法第21條,您參考看看,條文裡並無可「主觀」的問題,做了就做了,做了就構成
廣告不實了,那只是個名詞,您不必太在意,更不要把它和刑法裡的故意、過失搞在一
起了。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
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
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
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
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
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
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
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
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
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
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
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胖胖瓜 wrote:
您好,有關您的提議,...(恕刪)
樓主.如果你覺得你是要光陽給你原本就應該是你的東西.我強烈建議應該爭取的是"led尾燈模組"而更不應該只是一個led燈泡了.這真的差很多.是不一樣的東西.(看廣告上照片就知道了).
你只是要求要跟廣告上不一樣的"led"燈泡.這樣也很奇怪....
這可能是2百跟2千的價差....其實廠商一樣得逞.(廠商一顆led燈泡可能才幾十元成本)
如影隨行 wrote:
一顆燈泡跟很多顆排列...(恕刪)
我當然知道啊,你不要生氣啦,我只是爭一口氣,但不能說得太多,以免讓該公司有機可趁,希望你能見諒。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657&t=4050899&p=1#51828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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