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WC20030205 wrote:
我長輩是說這種算是透天厝的一樓,算是自己家私人的範圍,所以是不在騎樓不能停車的規範內
建照拿來看是不是寫『騎樓』就知道了
比較新的建築,幾乎都有依都巿計劃要退縮的騎樓,或公共空間,所以新建築就別想了
scwuadela wrote:
騎樓的認定應該要看該建物當初核建時,是否有明確規定此騎樓的設置。
scwuadela wrote:
若這建物原本就無需設置騎樓設計,只是該建案剛好設計成有騎樓的樣子,其仍屬於私有使用範圍,業主要怎麼使用,無法可管~
多室內坪數,可以多賣錢,建商會這樣設計嗎?
scwuadela wrote:
騎樓停車的問題,我有看一些規則,有的說只要尚有保留1.5m以上的行走空間,加上建物所有人同意,原則上是可以停放的。
如果不是特定機車退出騎樓的路段,應該都是這樣
(不過樓主是重機,比照小客車,是沒有資格停騎樓的)
scwuadela wrote:
其實我是贊成騎樓全部都應淨空的,因為這樣才能有效執法;否則若要能停車,商家也可比照擺個小攤或放個花盆的,要如何界定執法的依據? 回歸行人的權利本不就是騎樓的原意,要不當初就規定只需留1.5m的旗樓設計就好? 無奈這也是各縣市政府執行不同調的地方~
欣賞樓上的觀念
請參考:騎樓停機車_台北巿交通隊規定
4、人行道、騎樓未設立禁停標誌,亦未劃設機慢車停放區:執勤員警則實際依據「個案」觀察現場是否妨礙行人通行情事;如確有妨礙行人通行情形,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規定舉發。
(不過,我認為若是公有地的『人行道』,沒有畫停車格,原則上都不能停放機車;騎樓因為是私有地做公用性質,所以只要有留行人可通行的空間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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