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經文吵翻天反正我沒改管不亂鑽車(一般道路車輛停止可依規定往前,車輛行進中跟快速道路就乖乖跟著走)我不否認我都按照限速騎,但也不會白目在市區飆車或快速道路飆車,反而被後面各種逼車按喇叭,就讓他們過囉,命是自己的,大型重機危險性本來就比較高,錯的不是交通工具,而是駕駛人跟立法的人....
同意我們比美國還民主,應該50cc 的也要能夠上高速加州的機車上高速還能合法騎在兩個車道中間我們比美國除加州外其它州民主不但要開放所有機車上高速還要能夠合法不管車道線rockliang wrote:美國125cc也可以...(恕刪)
一堆人拿美國來說嘴耶,台灣交通違規罰款罰責那麼輕,還怪人民不守法?根本就是交通部瀆職,來看看美國最便宜的違反交通規則罰款,限時停車格超時台灣罰金=600,這罰了有感嗎?美國罰金最低=65鎂,約台幣1950元。再來比紅線臨停台灣罰金=900,有夠便宜。美國罰金=115鎂,約台幣3450。不要再那邊比什麼鬼人均GDP說其實罰的差不多,開車四輪就是大爺,越多窮人平均掉GDP藉此降低罰金來讓四輪大爺爽,這樣有對嗎?
聾子聽啞巴說瞎子見鬼 wrote:台灣道路平權觀念並不普及,還有得等.......(恕刪) 『道路平權』 是什麼 ? 有這種東西嗎?公路必須是所有人共用 ! "共用"不必排次序? 不必指定行駛的區域? 不必劃定行駛的範圍 ?因為道路是公用的, 要容納所有車(公用)一起使用, 法律會分配每台車各自的"使用空間"←這是路權因為道路是公用的, 要分配給公眾, 每台車使用權利範圍是有限的! 並不是整條 "車行道"Carriageway 通通都是路權? 可以隨意行駛 ?法律會分配 那些車 走 那一條道路 , 指定"通行權" , 公車專用道當然走 "公車" , 機車專用道走"機車"所有能行駛的 "車行道"Carriageway 空間當中,法律會分配 那些車 走"車行道"(Carriageway)當中的那一條車道(Lane), 這就是"車道 路權 "!也並不是分配進入那一條車道Lane, 一整條車道Lane就通通都是路權?進入那一條車道之後, 法律會分配"前後多長/左右多寬/上下多高的車道使用空間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應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45條2款、4款、12款);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3.3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58條1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每台車只分配到一小段的車道 , 法律分配範圍之外的, 是別人的路權!每台車只分配到 『 框框劃出來那一圈 』法律所指定的路權範圍 , 框框之外是別人的路權侵入別人的路權, 就是違規的一方 !路權歸屬為何? 路權歸屬於那一方?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 否則會撞在一起道路上沒有天賦"路權"這種事 ! 而是必須依照法律分配去行駛 !每台車只分配到一部份的車道! 每台車都在法規所指定/分配/排序 的範圍內 行駛 ! 才能井水不犯河水 ! 各走各的才不會撞在一起 !道路是公用的! 您之外還有別人 !你能行駛的範圍之外, 是法規指定給別人的 !不是叢林法則, 不是先搶先贏! 佔地為王! 先衝進去車道就是我的? 您違反路權了!因為道路是公用的, 要分配給公眾, 每台車使用權利範圍是有限的! 並不是整條 "車行道"Carriageway 通通都是路權? 可以隨意行駛 ?所有能行駛的 "車行道"Carriageway 空間當中,法律會分配 那些車 走"車行道"(Carriageway)當中的那一條車道(Lane), 這就是"車道 路權 "!也並不是分配進入那一條車道Lane, 一整條車道Lane就通通都是路權?進入那一條車道之後, 法律會分配"前後多長/左右多寬/上下多高的車道使用空間每台車只分配到一小段的車道 , 法律分配範圍之外的, 是別人的路權!但是有權利就有義務擁有路權的一方能使用道路,沒有路權的一方就有遵重它人的路權, 並且禮讓它人的義務!權利 VS 義務 , 是交通運作的基礎道路是公用! 不是只爭自己的路權!以為"自己"的路權無限大! 卻不遵重它人的路權!人人都只主張自己的權利? 完全枉顧 相對的"應盡的社會義務", 交通必然大亂
一年內違規三次吊扣駕照重新考牌四輪兩輪什麼顏色的牌都比照辦理四輪酒駕競速雙黃線逆向超車一次可以殺很多人兩輪違規在大多數狀態下本身會得到最嚴重報應違規是人的問題而非交通工具把馬路留給遵守交通規則駕駛如果你是遵守交通規則的安全駕駛一年違規三次即吊扣牌照毫無影響反而可以擁有更佳的開車騎乘環境對於上了車就愛拼命的駕駛行為只能亂世用重典無限上綱式謾罵於事無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