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kgreat30 wrote:
既然合法,為什麼警察...(恕刪)
當初通過的修正案内容為:
機器腳踏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立委諸公的意思是說
你只能走交通部公告能走的才是合法喔
並不是說
各位你們都可以上去走了
交通部都沒公告
上去當然就不是合法
如果當初通過的內容是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得行駛高速公路
各位就可以上了
那些說早就通過開放了
其實是內容看一半
當年的媒體大多寫得保守點
叫做有條件開放

我講古而已
勿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