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tohx550 wrote:
敝人5/15至台中區豐原監理所做大型重型機車定檢檢驗,機車相關檢驗完畢無誤,隨即林姓檢驗員忽然指責敝人車輛的前剎車碟盤形狀不符合他的規定,但敝人指說機車上的碟盤都是符合原車大小並無過大或過小或尖銳狀,也不會影響用路人的生命財產及駕駛人的操控危險,後來敝人回家上監理站查詢機車檢驗流程圖,檢驗依照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2規定(第二、前後輪剎車效能合於規定)敝人前碟是形狀不同而不是效能不合於規定(現車上的效能還會遠超過原廠標準),那試問林姓檢驗員是不是裁判兼球員,所有的規定都是林姓檢驗員一人主擔當說了就算,不需要依照法則而來檢驗,當日所檢驗何謂公信???請問大家要如何解決???敝人好無奈喔!!!
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2規定(第二、前後輪剎車效能合於規定)
建議您到 臺中市大肚區遊園路1段2號 的 臺中區監理所
他會非常徹底的按照法規檢驗---包含煞車力道
您不就可以證明煞車碟盤的效能合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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