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65 wrote:
應該有版友提醒妳了,還連結條文給
我前面講的很清楚了,你想照規矩來折舊,當然行,從40萬砍成15萬,當然也行
但是對方也有權利再把傷害附帶民事求償再加上去,然後再把"工資"調回行情價10-15萬,這兩樣抱歉你沒得砍,再加上過失傷害罰金6-10萬
總價從40萬變成80萬讓你慢慢談折舊啊
p100mm wrote:
改裝部份,會比較麻煩...(恕刪)
前面的文...都不爬的...我這樣打很累耶....

改裝當然有其合法性.而且比想像的多
簡單來說
可變更項目:(汽車)
(1) 懸掛系統之避震器,車身可以允許降低,但是不得升高。
(2) 方向盤型式。
(3) 賽車椅。
(4) 排氣管。
(5) 引擎室拉桿。
(6) 空力套件。(大包、側裙、尾翼等)
(7) 其它載明之可變更項目。
如果需要更詳細的
歡迎自行搜尋"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
裡面都有記載可變更項目.與變更後需要重新檢驗的項目
如果備註欄後面註明 [列為臨時檢驗項目] 意思就是說.可以變更不需要檢驗.
但是警方可以依法攔停並檢查其安裝方式是否合乎規定..
大致上就是這些...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