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黃姓男子2015年4月間騎乘機車行經新北市淡水區行忠路往淡金路方向時,摔車滑行撞上路邊電線桿及路面凸出水泥塊,造成受有頭部外傷併蜘蛛網膜下腔出血及硬腦膜下出血,腹部撞擊合併肝臟撕裂傷等多處內外傷,最後傷重不治。黃男父母認為,兒子所騎乘的機車因含有重大瑕疵,才會害兒子出車禍,因此向山葉公司(YAMAHA)提告並求償692多萬元。
黃男父母主張,當時山葉公司曾因為該車款速度表感知器或後輪圈的瑕疵,在2014年12月1日起陸續召回檢修,可見嚴重缺乏安全性,且台灣山葉公司也未遵照日本總公司所採取的暫定措施,即在後輪輪胎的胎圈部塗上漏氣防止劑,再加上兒子當時並沒有服用任何藥物、酒精、車速未過快,更沒有違反交通規則,一定是因為該款機車才會害死兒子,因此黃父、黃母分別向山葉公司求償殯葬、扶養、精神撫慰金等費用331多萬元、361多萬元。
山葉公司辯稱,黃男購買機車一年多,也曾到經銷商更換零件,同時做確認胎壓等檢驗,都未發現有後輪胎漏氣的問題,再加上黃男機車已行走一萬多公里,如果後輪圈有瑕疵,當初使用時就會發現狀況了,更何況黃男父母非事故發生時的目擊證人,現場也沒有監視器,如何得知黃男騎乘過程中有無注意力不集中、違反交通規則等狀況。
山葉公司更稱,根據淡水分局製作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可知,肇事原因為「未注意車前狀況」、「尚未發現肇事因素」,該機車後輪圈機件並沒有任何異常狀況,也有證人指稱該路段「有彎度」且「路上散落小石子」,而黃男在事故發生前4個多月曾把該機車大改裝,早已非當初生產後進入流通市場時的狀況,因此不能證明有因果關係。
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為被害人曾在事故前改裝碟煞來令片、煞車油管等零件,比對事故當日及原始出廠時的照片,堪認該機車至少曾改裝煞車系統,而與山葉公司提供的商品狀態有異,已非商品製造人所能預見正常使用之範圍,且根據當時交通事故照片,後輪部分無凹陷、脫落等狀況,也有證人證稱該路段有彎度,且路面有小石子等物品,應認事故發生原因以道路型態造成駕駛困難為最可能因素,因此駁回黃男父母之控告,仍可上訴。
出車禍就怪車子這到底是怎樣?
Latios_JP wrote:
一名黃姓男子2015...(恕刪)
這根本不是什麼騎士權益的問題好嗎?打官司對簿公堂是一件影響會非常大的事情,樓上的說的對,山葉如果反告,哈哈,賠死了你,再說萬一此次判決是恐龍法官判山葉敗訴,那完蛋了,大亂了,不止機車廠商股票大跌,未來會有多少車禍傷亡的人狂告機車廠商,那他們賠了一大堆錢,要從哪裡補回來呢?嘿嘿!影響層面絕不是什麼權益!他們沒有這種權益好嗎?就比方有個人在吃麥當勞,忽然心肌梗塞死亡,家屬控告麥當勞,人在你店裡消費,你沒有善盡責任,導致死亡須賠償,這也是權益嗎?過頭了,台灣的人權過頭了,各行各業通通變成服務業了,動不動就投訴,控告,什麼權益受損,醫院、警察、郵局、政府機關都變成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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