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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車號JF3-379 YAMAHA SV MAX的可憐車主

tmdla wrote:
呵呵這算肇事逃逸屬刑...(恕刪)


來來來~~~
這位板友要聽清楚喔

車禍後烙跑分兩種

1.無人受傷:
此時若車輛有受損
通常僅是歸屬於民事事件
除非肇事者具備故意破壞的主觀想法
才會有毀損罪的成立可能

2.有人受傷:
這時候若有人受傷而肇事者逃逸
因為肇事者在法律上有照顧傷者的義務
所以會產生遺棄罪與傷害罪的競合
但是因為刑法有特別單獨立法處罰"因車禍致人死傷"的條文
所以會優先成立該條

依本文圖示並無人員傷亡
所以稱肇事逃逸的用語是不對的喔
法律教學下次見XD
這種人該罰,不過也要有好心的車友幫忙注意才可以呀~
唉..
這讓我想起以前也被撞過...
撞的也很嚴重.....

車停在騎樓上面...前面是路邊停車格....
一下班牽車時...看見車變斜的..覺得只是人家要牽車把我的車移斜....
結果騎到路口......
我的燈光怎麼是照地下....下車一看...
哇咧....
我馬車的右前殼裂了....大燈破了..兩個方向燈卡損全斷...

又是一個死白目把我的車撞斷了....
依照高度研判可能是貨車....
唉...又找不到兇手...
只好默默的花錢消災啦....
真是大善人~佛心來的!
我要是車主~一定包個紅給你

到是L牌的婦人就算被抓到也不承認吧~
但車主至少知道兇手是誰~找一天也拆她的車牌吧~

spindance wrote:
車禍後烙跑分兩種


說的沒錯 , 這我有過經驗 , 我曾經路邊停車被其他車輛擦撞 , 我調出監視器畫面報案 ,
要告對方肇事逃逸 , 警察就跟我上了一課 , 這是民事的毀損 , 不是肇事逃逸 ,
警察也許可以幫你找到車主 ; 但不能主動偵辦 , 除非你上法院提告 .

如果致人於傷又逃逸就是屬刑事案件 , 警察就可以主動處理 , 所以這種狀況就只好找到車主 ,
看他要賠多少 , 否則搞起來真的是累啊 !
根據 http://www.tainan.gov.tw/cht/public/DealData.aspx?Sn=7171&public=1
這裡的解釋
不管有沒有人員受傷
都算是肇事逃逸
讚,善心人士....想想以前開車停在路邊後車燈一整個被撞破...找不到肇事的人...當時真是槓透了.....後來用保險報損失....太機車了..這年頭沒公德心跟良心的人還真是不少..都真不怕夜路走多了會遇到鬼呢..

spindance wrote:


來來來~~~
這...(恕刪)


推大大的詳細解釋


Lightwave wrote:
根據 http://...(恕刪)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六十二條中有寫到

六十二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
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
,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
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
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
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
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
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
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
考領。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
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
,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肇事車輛機件及車
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
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
,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
者,得逕行移置之。
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屬行政法
所以是行政罰

行政法跟刑法並不同
刑法第二篇 第十一章 公共危險罪中

第 185-4 條 (肇事遺棄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

如果沒有致人死傷而逃逸 只是財損而逃逸 肇事者並沒有"刑事"上的責任
所以A3要請警方以肇事逃逸追究對方刑事責任是沒辦法的
只有構成A2或A1對方才有刑事上的責任~~

腦袋中淺淺的法律知識供大家參考
有錯請指教^ ^
首先對您表達敬意
如果能多一點像您這樣的人,那該有多好~

再來連臨停都能撞到一旁的機車...這真不知道該說什麼了
啊!

這篇太寫實了,那位女士是冷到受不了插口袋
變的什麼都不是了,當我想跨出第一步卻是無比的冷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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