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這是一句話所以前後兩項要件都要滿足才可以開罰!增減變更原有配備是一影響行車安全是二燈光顏色是有規定的。但是影響行車安全須舉證以何為基準判斷感覺很容易引起爭議。但是執行面通常都是警察說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