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不予保證的事項: (1) 以下列情況不符合規定,不予保證。 i. 因時間的經過而發生自然變化,或因經常使用而造成損耗以致車況不佳(如塗裝面電鍍面之自然褪色、消耗品之劣化等)。 ii. 一般不影響品質之機能的輕微現象(如聲音、振動、滲油等)。 (2) 以下所列情況不予保證: i. 天災地變事故,及人力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的損壞。 ii. 煤煙、藥品、鳥糞、鹽化外來因素所造成的損壞。 iii. 比賽、技術性表演等過度使用,以及一般機車不能行駛的特殊場所或狀態下。 iv. 沒有遵照政府規定,或未經本公司所承認之改造及附加,例如引擎的強化,附加零件車身之變更,或燈光、碼錶之增設等原因所引發零件故障。 v. 職業用途而過度使用消耗品,如送報車等。 vi. 使用非指定油品或同級數以外之油品,所引起相關之不良。 vii. 使用仿冒油或再製油,所引起相關之不良。 viii. 非指定經銷商、服務站實施保養、維修所引起之不良。 ix. 無法提出指定經銷商簽名保養記錄者。
(3) 以下所列物品費用不予保證: i. 消耗品類的費用。 ii. 機油、燃料、蓄電池、燈炮、導線、火星塞、煞車塊(皮)、V型皮帶、鏈條、空氣濾芯等。 iii. 檢查、清洗、保養等費用。 iv. 因修車所造成之各種費用及損失補償(例如電話、租車費、運費、休業金等)。 v. 在本公司指定以外之修車費用。
4. 凡顧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保證: (1) 沒有遵照政府規定或公司使用說明書規定之車輛正確使用方法:(如違規載物、載人等)。 (2) 沒有遵照下列檢查保養之規定。 i. 使用前檢查。 ii. 本公司指定定期檢查。 (3) 沒有檢查保養紀錄的保存。定期檢查保養紀錄可以作為證明用,紀錄簿應保存之。 (4) 擅自改變機車之結構或使用非正廠之零件致影響性能而發生故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