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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痛的開箱Suzuki NEX X2]跨縣市托運(購車)請三思!!!

tbubuqqq wrote:
不是說已經和解了嗎?不知道樓主在做什麼,大概是因為對拖運公司的這場意外不爽想讓大家都怕吧...(恕刪)


其實這很容易看出來的,您大概還沒參透吧~

沒人針對車行,除了聯絡和配件上的MISS外,車行是肯負責受肯定的
八成就是有人賣車前說得信心滿滿、態度100,但是出事後推諉塞責、態度不一
還有人另外發文背刺苦主,看了令人冷汗直流阿~好好的溝通不好嗎?
賣你前什麼都沒問題,什麼都一切我搞定

賣你後開始搬條文,講法律,一切照規矩。

雖然有的是為防止澳客,但多的是店家成交前後不同嘴臉
本文所載資料僅供玩笑,並無影射任何人,事,物之用義。本人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dxchen wrote:
賣你前什麼都沒問題,...(恕刪)


文章導向本來就不是在探討理賠

會弄得烏煙瘴氣我想大家也知道是誰引導到這邊的吧!!(子彈都還沒上膛就已經穿完防彈衣了...)

況且對客戶是這樣子的態度...那我想還是催眠自己沒發生過吧...

大家都是明眼人..態度大家都看的出來

實在沒必要在事後探討下去什麼法什麼法...如果事前有什麼法什麼法!!

我想這件事應該會很容易解決的!!


至於

賣你前什麼都沒問題,什麼都一切我搞定

賣你後開始搬條文,講法律,一切照規矩。

雖然有的是為防止澳客,但多的是店家成交前後不同嘴臉


我也不方便說什麼,看完回覆串就會知道了!!

不過真是中肯阿!!

想必大大也體會深刻唷!!
這件事摟主吃虧的地方是缺乏經驗,
而且似乎店家沒有妥善做到所說的承諾,
與告知商品簽收要注意的事,
基本上就是店家疏忽消費者不知情加上託運行推託,
才照成這次交易上不愉快......

不過還是想說一下,
交貨應該是由商家店家將商品交到消費者手上,
確認無誤後才算是交易完成吧!!
而不是拍拍照上個車就算了事(以前住國外網購就遇到過幾次,東西拍照上車沒收到或是內容不符合的事情),
這次或許不能算是網購,
但基本上跟網購的行為也差不到那去,
只能說車行願意負責,
不只是好心也算是維護自身的商譽,
不然以後外縣市的生意多少會受到影響吧!!
跟離自己進的車行買車,不敢說比較有保障
但很肯定的是...........會比較方便
dxchen wrote:
賣你前什麼都沒問題,...(恕刪)


真的 加到不能再加了~~~
好中肯的一句話~~~
dxchen wrote:

賣你前什麼都沒問題,什麼都一切我搞定

賣你後開始搬條文,講法律,一切照規矩。...(恕刪)




這位網友說得太中肯了~

這應該就是苦主的心聲吧

這年頭世風日下,人心不古

只能說消費者要睜大眼睛多看多比較,仔細了解各種消費管道的風險
blueinfly wrote:
PS.另外關於台鈴取消卸油管設計,相信你學法律的也明白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不要只是空口在 01 發文,然後買家有疑慮想要檢視原廠設計變更相關證明文件,就開始丟皮球說:自己非技術人員!叫買家自己打去問原廠技術人員比較快!
這有需要檢視嗎?
車行直接給你最新期的車子
原廠就是這樣出....哪來的文件要看阿

我覺得D大講的比較有理,要問為什麼要變更這項設定,直接打電話去問公司比較快
而不是在這邊要文件之類的,有意義嗎?
D大:http://gn00116743.pixnet.net/blog 我的:http://s2002898.pixnet.net/blog
1.無論如何我沒有指責車行的不是,其實對於車行的作法我也挺贊同的,這點我要先表明
2.倒楣的車主{黑綠}即使已經簽定領車的同意書,
也不代表他不可以向運送航主張民法184條侵權行為的主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主張損害賠償,只是如果主張這點,舉證責任上會有些困難而已.
可是,黑綠的倒楣車主可以主張兩台一同經由運送行運送的兩台機車都有受損,
在機率上而言是否有如此的巧合?
相信主張過後,法官自有定論.
即使黑綠車主有過失,{因為他簽了簽單}也絕對不表示他就有百分百..或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責任必須自己對車子的損失負責.畢竟是民法,只要可以說通,相信法官都願意採納.
所以我覺得車主是絕對不用倒楣到要自己吞下這口鳥氣的!!

當然,再此我也是要在三聲明,車行如此解決問題的作法的確是讓人很贊同,可是消費者在在此處屬於弱勢,即使站上法庭,法官亦會考量此點....

而且簽單屬於定型化契約,是否公平也有待法官衡量-就如買家所言,取車當時天色昏暗加上拖運行一直催...等等因素...都有可能導致定型化契約度消費者顯失公平之結果而無效..當然,這還是要看法官的自由心證..



以上此點只是小弟的個人見解
如有得罪請多多原諒


但是我只是要說,車行這麼做的確可以維護聲譽..是個好方法
車行也可以試試看用民法188僱傭關係的條文再內部向託運行主張求償
只是舉證問題必須自負...可能有點麻煩就是了...

就這樣啦^^
lawego wrote:
1.無論如何我沒有指...(恕刪)


就是因為這樣要長期抗戰...本人也沒太多的時間和精神在這個上面

這種小事...我想會一拖再拖...故不想再深入追求

謝謝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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