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ego wrote:
民法373的危險負擔是指車子在運送過程中有滅失的情形吧?(這種情形只能算嗣後的物之瑕疵!)
而本件當事人雖然有簽收文件但是有馬上通知車行)
你搞錯了
黑橘這台當下回報車行,車行就馬上打給拖運總公司和車主僑如何解決問題和賠償。
黑綠這台不同,簽收的時候車行有告知簽收的法律問題,
但車主仍然已經簽收並且騎乘回家,所以拖運行就以這個理由認為這是車主"騎回家的時候自己造成的問題"
拒絕賠償。
黑橘部分法律關係明確,
老闆要求拖運總公司依照契約負責,
故黑橘這台拖運公司已經跟車主達成和解賠償。
黑綠部分由於拖運行死不認帳,認為車主自己回家弄傷,拖運行說當初簽收已經完整告知才簽收,主張無法律責任,
所以黑綠這台車這個部分,老闆確知拖運行不願賠償後,隔天馬上囑咐台北總公司處理,將黑綠車殼寄送到南部,通知當地ASS替樓主更換,讓黑綠樓主的車殼損失獲得補償。
請問這樣的處理您認為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