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很嚴重,只是不合法而已...(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第16條第1項第2款: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sr25 wrote:有這麼嚴重嗎?我是裝...(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