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處罰條例第45條9款

家中長輩在小巷子十字路口被另一位騎士撞,
怎麼10月底到現在一月才開單。
而且是開被撞的人?
google查這條法規,裡面只講汽車,沒講機車,
另外被通知人,打勾汽車駕駛人。
這張單能不能申訴,該向哪單位申訴?


交通處罰條例第45條9款
2014-01-13 18:23 發佈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項第8款規定:「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故機車係屬汽車範疇。

閣下家人被撞,是閣下家人與對方的事,警察只是依職權開出罰單。
機車在道交條例裡面沒特別強調就等同汽車

再來轉彎車被直型車撞誰錯?

闖紅燈被綠燈撞誰錯?

十字路口同車道數左方車被右方車撞誰錯?

不是被撞就是老大

謝謝指教
wolfR wrote:
機車在道交條例裡面沒...(恕刪)

大概瞭解了,感謝。
那條是小巷子而已,連分隔線都沒有更不用說是紅綠燈。
可是為何不當場開單,要隔兩個月才開單?
有聽說有一方如果去申請什麼,警察會兩邊各開一張?

vege1219 wrote:
家中長輩在小巷子十字路口被另一位騎士撞,
怎麼10月底到現在一月才開單。(恕刪)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前項「移送期間其屬逕行舉發者,」自違反行為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如有查證必要者,得延長之,但不得逾三個月。」

所以 1021031 違規時間 → 1030106 填單日期,應該屬於正常期間(除非超過 1030131 )。

vege1219 wrote:
而且是開被撞的人?(恕刪)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
「行為人有本條例(例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情形
(例如: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的爭道行駛)者,
應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

並於被通知人欄予以勾記,其通知聯依下列規定辦理:

所以...,應該沒有干係。

vege1219 wrote:
google查這條法規,裡面只講汽車,沒講機車,
另外被通知人,打勾汽車駕駛人。(恕刪)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八、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

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所以汽車範疇,機車應該適用(除非載明小型車,或四輪以上的汽車)。

vege1219 wrote:
這張單能不能申訴,該向哪單位申訴?(恕刪)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第一項,
「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
於十五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三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
「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十五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
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
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
一、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及第九十二條第七項、第八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
「前項處罰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
「第一項第一款之處罰,公路主管機關應設置交通裁決單位辦理;」

其組織規程由交通部、直轄市政府定之。

所以樓主可以在接獲通知單的十五日內,向通知單的應到案處所陳述室,提出陳述。
如果不服前項裁決,樓主可以在接獲裁決書的三十日內,向管轄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聲明:本文內容僅供參考,恕不作為意見證書。
難得糊塗|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機一般車禍事件發生,還沒釐清肇事原因時,當下不會立即開單(尤其是有人受傷時....)
我上回也是過好一陣子罰單才下來....

立志當村長 wrote:
機一般車禍事件發生,...(恕刪)


感謝各位的幫忙,看來還是去把600繳一繳。
記得還要 記3點,

事故發生日起,半年內滿 6點要去上交通安全課程!

這段時間注意不要再有違規!

因為我曾收到,打電話去問,有提到記點!
被撞的,不一定就是對的!

像我爸在停紅燈時被後方闖紅燈的撞,結果因為我爸好死不死前輪壓到雙白線,所以撞我爸的人不用賠我爸,我爸還要被開罰單,夠倒楣吧!

前天還有新聞報導,一個騎機車的因為闖紅燈被撞死,對方不但不用賠,被撞死的人的父母還要賠對方!

當下沒開單是因為警察不知道誰對誰錯,要等判定書出來才會做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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