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貼貼紙如果破損嚴重貼起來也會皺皺的,有光滑表面和正確的位置+合自己樣式的貼紙也不好找..
3.花錢換新的,然後盡量停在不會被人牽擠的地方,或放在別人家前面都很危險..
如果有錄到了話,拷貝一份去警局報案吧
不然什麼都沒有的去報案...就要看遇到的警察的積極度了
在網路上找到相關的問答
問題:
因為我機車常被汽車駕駛人為停放汽車亂移 機車容易受損
請問亂移它人機車是否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
(姑且不論"駛"的定義 這在各法院判例見解不同)
謝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八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一 未經他人許可,釋放他人之動物、船筏或其他物品,或擅駛他人之車、船者。
二 任意採折他人竹木、菜果、花卉或其他植物者。
解答:
您於102年9月10日寄給署長的電子郵件,署長非常重視,責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
大隊辦理,答復如下: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經他人許可,釋放他人之動物、船筏
或其他物品,或擅駛他人之車、船者,可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查系爭條款之立法
說明,略以:本款係為保護私有財物,禁止擅自解開或縱放他人動物、船筏或其他物品,
如意圖損壞,或以竊取為目的而有本款行為者,依刑法有關規定處斷。另依文義解釋,以
及位列於社維法第四章妨害他人身體財產,故所謂「擅駛」者,意即未經他人(即物主)
同意或違反他人(即物主)之意思,任憑行為人之己意予以駕駛;若未超過社會相當性之
違序行為,則不具可罰性。故汽車駕駛人若僅基於停放汽車之意思而移置機車,實難認其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
二、另機車若遭人移置受損,自可依民法第184條( 侵權行為)之規定,訴請民事法院判
決侵權行為人損害賠償。
三、此外,亦可檢附相關具體事證逕至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詢問相關法令及尋求協助
,該基金會設立之目的係為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
當保護者,得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包括法律諮詢、調解、和解、法律文件撰擬、訴訟或
仲裁之代理或辯護、其他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及費用之扶助等(聯絡電話為
02-2322-5255)。
四、感謝您的來信,對於以上答復如有未盡之處,請與承辦人員偵查佐王虹雅聯繫,聯絡
電話:(02)2383-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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