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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罰單 請問上面說的是對的嘛


andy1597845 wrote:
(一)依據違反道路...(恕刪)


對的。
回答的超詳細..超讚 的~

andy1597845 wrote:
(一)依據違反道路交...(恕刪)
我有慘痛經驗,在一個路口未兩段左轉,轉過去後,

警察拿一面紅旗子等在那,準備要攔我了,我嚇到

我沒停,反而加速離開(小朋友不要學),警察沒追上來。

隔沒多久來了一張紅單,罰了三條,其中一條是危險駕駛

這條最重繳12000,還要扣大牌、行照三個月,啥米!

我承認有二條違規行為,但危險駕駛這一條,我覺得是警察要弄我

我去監理站提出申訴,在一張A4表格上,寫下當天發生經過

隔了一個半月接到監理站通知,危險駕駛這一條拿掉了

另外二條繳了4800。

我的慘痛經驗,你參考一下。

附帶一提,你這種申訴不會過,不用浪費時間,乖乖把錢繳了吧!



wei670117 wrote:
因為公務人員執法時親眼所見即為事實!...(恕刪)

所以樓主認為,警察看到搶匪,第一步應該是拿起相機囉?邊追小偷也應該一手開車,一手拿錄影機?

andy1597845 wrote:
(二)本分局員警於104年04月22日09時14分在美村路與南平路實施定點交通稽查,因普通重機車339-JMN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且不服稽查逃逸,爰舉發員警當場記下該車車號、車種、駕駛人特徵,返駐地確認車籍資料並調閱路口監視器確認無誤後,始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及第60條第1項規定製單舉發。現行有關舉發交通違規事件,並不以舉發照片為唯一證明方法,是若舉發警員係親眼見聞違規經過,並以證人身分具結後在法院證述,仍不失為認定交通違規事實有無之證據方法。(恕刪)


幫你備分一下

原來違規還有這麼多理由

因為別人沒看到

因為警察沒攔我所以我是對的?

看到這車牌我會閃遠一點

andy1597845 wrote:
主題:關於罰單 請問上面說的是對的嘛

(一)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8條(摘錄):「行為人認為舉發之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者,得於接獲通知單後,親自或委託他人持該通知單,不經裁決向指定之處所,逕依裁罰基準執行並繳納罰鍰結案」,您得於收受紅單後,逕向委託代收之機構繳納罰鍰(EX:郵局)。
(二)本分局員警於104年04月22日09時14分在美村路與南平路實施定點交通稽查,因普通重機車339-JMN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且不服稽查逃逸,爰舉發員警當場記下該車車號、車種、駕駛人特徵,返駐地確認車籍資料並調閱路口監視器確認無誤後,始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及第60條第1項規定製單舉發。現行有關舉發交通違規事件,並不以舉發照片為唯一證明方法,是若舉發警員係親眼見聞違規經過,並以證人身分具結後在法院證述,仍不失為認定交通違規事實有無之證據方法。






對~

好奇問一下難道
(1)都很確定警察不會栽贓,明明有待轉硬要說你沒待轉(應該沒有警察這麼無聊)
(2)是別的車沒待轉但警察記成原PO的(這感覺有點難)
(3)就算真的沒待轉,申訴過後警察其實是唬爛且完全提不出證據沒待轉,這樣還會申訴不過嗎?

不然,警察說你違規就違規,完全不用佐證難道不會有濫用公權力之可能嗎?

倒是樓主,有沒有違規你自己應該知道吧

這是第一張的條款
第 60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
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
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
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
稽查。


第二張

第48條第1項第2款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期限內繳納600元

你可以確認一下路口是否一定要兩段式左轉,因為現在有些路口可以兩段式也可以不用,
兩線道以內內車道非禁行機車路段可以不用兩段式左轉、路口並無兩段式左轉告示牌路段,
將來可能調整部份三線道路段機車可以不用待轉,如果是可以不用待轉路段那你後面的那張紅單倒是可以申請取消,
至於拒絕盤查的話現行警方都會錄影盤查,所以老實說申訴成功機率很小,還是建議不要違規才是正解,
參考一下吧!
很好笑的點,自已照片把車號後面塗掉,但文字又打上去

另外裡面有提到『調閱路口監視器確認無誤後』,不知道是否為違規當下的監視影片

不過都能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2 條 有提到
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
..........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
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andy1597845 wrote:
舉發警員係親眼見聞違規經過,並以證人身分具結後在法院證述

那就去申述啊~
員警要以證人身分具結後在法院證述才成立不是嗎?

有沒有違規就不討論~畢竟是羅生門.

高速公路攔錯車硬要開罰單的例子也不是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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