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呆徐 wrote:
政府就是擺爛東西商
政府就是擺爛
東西商店可以賣
消費者買了用了卻變非法使用
強烈要求改裝品驗證..經過驗證的才可合法販賣(避震/大燈/排氣管/煞車卡鉗..等)
直接從源頭解決
合法販賣就沒有消費者用了變非法的問題
(消費者自行拔消音塞例外)
另外立法警察開單若被申訴罰單被撤銷後該款項直接從開單員警薪水裡扣
...(恕刪)
每次看到這種就覺得倒底是小三小四的學生在發言還是社會正常人士??
水果刀,有看過吧 有買過吧,小販買來切水果賺錢OK
但買來在暗巷握在手上和人聊天,再取得對方財物就不行了
再不然你覺得頂新買的原物料有非法的嗎?只是加在食物裏,再賣出來 ,你覺得可買不能用是錯的嗎?
job790113 wrote:
事件發生於10/10...(恕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二十三條之一
汽車下列設備規格不得變更:
一、底盤設備:
(一)方向盤位置。
(二)傳動系統設備:指汽車之排檔型式、驅動方式、變速箱及齒輪箱
。
(三)煞車作用設備:指煞車作用種類(總泵、分泵及油管)及防滑煞
車系統。
(四)懸吊系統:指支臂、三角架與連桿機構。
(五)軸距規格。
二、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
三、車身設備:
(一)車身外附加燈飾。
(二)車燈噴色或貼膠紙。但黏貼電子收費裝置後符合規定者,不在此
限。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機車下列設備規格不得變更:
一、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
二、車身設備:車燈噴色或貼膠紙。
三、排氣管數量或其左右側安裝位置。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內文搜尋
X



等驗車結果 挺好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