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e95k6 wrote:平時我有習慣到電子監理站查交通罰鍰,幾個星期前發現有一條"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 的資料, 樓主遇到這種可用器官當"形容詞"的人你也只能捏住自己的器官了扯什麼法律、正義這是典型的"拿著雞毛當令箭"損人利己是天性損人又不利己是什麼
跟我一樣的情況阿.... 沒闖紅燈 只是壓線等紅綠燈 就被檢舉最近越來越多 這種缺乏同理心的人再胡亂檢舉能做的 大概也只有繳錢而已 早晚那報應會回到他們自己身上去能說啥呢 只能感嘆 這種人的悲哀 令人感到可憐
chuangman wrote:可以如下申訴,但是...(恕刪) 根據新修訂的第 7-1 條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這八成是為了因應時代的改變和手機、行錄的進步…所以可能不能用此反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