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是中部某大學的學生,目前有兼職研究助理,2015年4月做完實驗從實驗室出來並打算去中科的大魯閣打球,時速大約40左右,經過某路口的時候,一個28年次的阿公從對向汽車道快車道直接左轉,如下圖所示:

*註:小弟是紅色,對方是綠色
我下意識緊急煞車,與對方發生車禍,事發當時救護車緊急送我至台中榮總,隨後警察也有來做筆錄,但是聽警察說那老阿公在事發地點做完筆錄就拍拍屁股走人,警察勸她來醫院和解也不來,從頭到尾沒有到醫院關心,事後也沒有與我進行聯絡(是想說沒什麼就這樣算了?)。
大約過了一個禮拜左右,醫生評估我左手橈骨骨折、全身多處擦傷以及右手韌帶受傷,左手需要開刀並使用自費醫材,術後建議修養三個月。警察的初判結果顯示老阿公「左轉未依規定」及「無照駕駛(已達考照年齡)」;我的部分則是「駕駛疏忽」。
目前已經確定的求償金額為:
1.醫療費用 62834
2.交通費 900
3.財物損失6450(包含修車費、衣物損毀及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鑑定費用)
4.工作損失 30000
想請問若要開調解委員會,「精神賠償」的部分需要怎麼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