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老闆解僱資遣時 如果年終獎金寫在勞動契約一個月 可以要求補回 6%勞退提撥 嗎?

🤔Q:如果寫入 #勞動契約 的 #年終獎金 視為「 #工資 」,在資遣時,將求償未提撥 #勞退6% 的部分,你認為呢?可以嗎? #勞工權益 #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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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的勞資會議之後,如果雇主仍堅持不承認寫在勞動契約中的年終獎金是工資,並且不願支付 等比例的年終獎金 及 年終獎金的勞退6%提撥,那就「先向勞保局檢舉 勞退提撥不足」、「向健保署檢舉 健保費提繳不足 放大追繳欠款及罰則」,「向勞工局檢舉 未給付工資」,並向「雇主求償5%的延遲給付利息」及 「訴訟相關費用」(如果真的走到訴訟),然後再召開法院的 勞動會議 調解,之後可能走法院的民事訴訟求償!你認為呢?
2025-08-15 11:04 發佈
流風12 wrote:
🤔Q...(恕刪)

只要是列為經常性薪資,那就應該要納入投保薪資計算提撥6%,如果被資遣,我是認為確實可以申訴這部份,但通常公司並不會把年終列為經常性薪資範圍,而是列入獎金範圍,所以得要先釐清
流風12 wrote:
🤔Q:如果...(恕刪)


要以個案來看,
要先確認適用的提繳級距是否有發生需要調整的狀況
如果勞動契約上有明確載明年薪多少個月,的確是有可能可以依"比例"爭取的。如果只是說往例公司可能給予多少當參考,那應該就是等到時才會有的"獎金",以上職場案例僅供您參考。
🙏希望,雇主自己先問清楚勞基法,給予勞工應有的法定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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