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已離職,資方勞退6%確定不足額,若打官司跟前公司要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勝算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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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狀(草案)
主旨:
請求確認為非自願離職,並請求給付資遣費新臺幣______元及補繳勞工退休金。
說明:
一、原告自西元20XX年起受僱於被告公司擔任____職務,至2025年X月X日離職,合計在職年資達X年。每月平均工資為新臺幣____元。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然於民國111年至113年期間提撥金額未達法定比例,違反退休金提撥義務。
二、原告於離職前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違反法令義務,並明確指出其未依法為原告足額提撥退休金,要求改善,惟被告未予任何回應或補正。
三、原告因被告持續違法,無法保障其基本退休權益,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依法終止勞動契約,構成「非自願離職」,性質上應視為資遣。
四、原告已參與一次勞資爭議調解,惟調解不成立。茲依民事訴訟程序提起本訴,請求確認並請求資遣費及補繳退休金。
請求事項:
確認原告因被告違法而終止契約,屬於非自願離職。
被告應支付原告資遣費新臺幣 _______ 元整(依實際月薪與年資計算)。
被告應補繳111年至113年間退休金差額合計新臺幣 _______ 元整(依實際未補提比例計算)。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此致
臺灣〇〇地方法院
具狀人:______(你的簽名)
中華民國 114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