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管委會)沒有自聘警衛,於是就外包給保全公司,保全公司派保全員進駐上班。 依照勞基法的規定,仍然有特休假。保全員的老闆是保全公司,不是業主。不信我講的話,可以上勞動部網站「民意信箱」寫信發問,6天內用郵件回覆。 還有社區的主任總幹事跟保全員適用的法規不一樣,主任總幹事就是常規的規定,每週工時40小時,一樣有特休假,在週一跟週五之間請特休假不扣薪。 可是保全員採用勞基法84-1條,是以每個月總工時來計算薪水,沒有所謂的每週工時40小時。服務滿半年就有三天特休假,沒有請的話,滿一年就累計十天,這跟主任總幹事情況不一樣,公司要折算工資給保全員。
nellyy wrote: 我保全朋友有放特休假 保全員採用84-1條,以月總工時來計算薪水。核准工時240 H,上限288 H。超過的48H要算加班費,勞動部有規定另外一套算法。 現在一個班一般都是12小時,288H就是24天。就以現在的三月份來講,那就是排休7天。如果要請特休假的話,24天裡面可以請假兩天,那就是上22天的班,公司要給付24天的薪水。 另外一種做法,現在保全業很缺人,上24天的班,另外7天本來應該休的假,其中兩天請特休假,這兩天特休假公司也要給付薪水。這本來應該要休的七天,也可以拿來請特休假,公司一樣要給付7天的薪水。